[ 索引号 ] | 11500228MB1958632Q/2022-00128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应急管理 |
[ 发布机构 ] | 梁平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2-09-21 | [ 发布日期 ] | 2022-09-26 |
梁平区福德学校建设项目“2022.7.4” 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7月4日16时30分许,梁平区福德学校建设项目施工工地进行泵送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医治无效于7月18日死亡,直接经济损失X余万元。
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区安委办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公安局、区总工会、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福德学校建设项目“2022.7.4”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和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原因及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工程概况。梁平区福德学校建设项目位于梁平区高新大道与福德大道交叉处,主要包括修建2幢教学楼(2#中学教学楼、4#小学教学楼)、1幢宿舍楼(1#)、1幢综合楼(3#)、1幢辅助用房(5#)、1个门卫室(6#)和地下车库,总建筑面积25162.04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20944.51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4217.53平方米。立项批准文号:梁平发改发〔2019〕314号,资金来源:财政资金。该项目工程于2020年11月16日取得由区住房城乡建委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20年11月20日开工,计划工期600天。事发时正在进行地下车库桩板墙冠梁混凝土浇筑作业,由渝D87***号泵车为本次浇筑作业提供混凝土泵送服务。
(二)泵车相关情况。
1.基本情况。渝D87***号泵车,车辆所有人:中奥物流公司,类型:重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臂架泵),末端软管长度3米,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三一牌SYM5333***,识别代码:WDAKHCAA9J0314***,发动机号:541976C1045***,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3月。该泵车的设备危险区包括末端软管处、臂架下方、支腿和料斗等区域,其中末端软管处危险区域的直径是末端软管长度的2倍。
2.驾驶员(操作员)情况。朱*东,渝D87***号泵车驾驶员兼操作员,持有B2E类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至2027年1月12日;持有《建设机械施工作业操作证》,编号:1141801022***,操作项目:混凝土泵车操作,使用期限至2024年5月10日。
(三)项目参与各方情况
1.建设单位:重庆市梁平区双桂小学(以下简称双桂小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228768874****,举办单位:区教委,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陈*。
2.勘察单位:重庆渝浩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50087****,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原为吕*,2021年2月3日变更为孔*烛。
3.设计单位: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142917****,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钟*。
4.施工单位: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铭扬建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7696560****,成立于2009年11月3日,法定代表人:杨*申,住所:重庆市巫山县巫峡镇广东中路*号,取得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证号:(渝)JZ安许证字〔2010〕0051****号),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资质。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原为王*江,2020年12月15日变更为陈*全,2022年7月7日再次变更为马*权。
5.监理单位:业兢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20870****,成立于2000年11月13日,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法定代表人:符*;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正府街*号*层*号,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原为王*成,2021年8月18日变更为陈*平。
6.混凝土供应单位:重庆天荣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荣实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YX9****,住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迎宾路*号*幢*楼,法定代表人:陈*君。
7.泵车所属单位:重庆市中奥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奥物流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331557****,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礁石镇礁石大道*号,法定代表人:刘*军。
8.泵车租赁单位:重庆虹乐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MA616E****,住所:重庆市涪陵区石沱镇韩石路*号*号,法定代表人:向*,实际负责人:刘*军,安全员:高*。该公司主要从事机械设备租赁业务,员工4人(3名公司管理人员,1名泵车驾驶员),租赁车辆1台(渝D87***号泵车)。2021年1月,虹乐实业公司聘用朱*东担任渝D87***号泵车驾驶员兼操作员。
(四)项目工程承包分包情况
1.2020年10月30日,双桂小学与重庆铭扬建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梁平区福德学校建设项目工程发包给重庆铭扬建司修建。重庆铭扬建司成立了梁平区福德学校建设项目部,任命王*江担任该项目部的项目经理(2020年12月15日变更为陈*全,2022年7月7日再次变更为马*权),任命叶*果、李*静担任该项目部的安全员(2022年6月21日李*静变更为周*江)。
2.2020年10月29日,双桂小学与四川兢业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现更名为业兢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由业兢集团有限公司为梁平区福德学校建设项目提供监理服务。该《合同》约定:为督促监理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监督责任,维护好施工过程安全,若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发包人(双桂小学)将对监理单位进行考核:发生一般事故,有人员死亡的,按照10000元/人.次的标准进行处罚。业兢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了梁平区福德学校建设项目监理部,任用王*成担任总监理工程师(2021年8月18日变更为陈*平),杨*国担任专业监理工程师,何*齐担任监理员。
(五)混凝土供应、泵送服务及泵车租赁情况
1.混凝土供应情况。2020年10月15日,重庆铭扬建司与天荣实业公司签订《重庆市建设工程预拌砼供应合同》,由天荣实业公司为梁平区福德学校建设项目供应施工所需混凝土。针对作业时的安全问题,双方约定如下:①卸料及砼运输车卸料斗的收放工作由甲方(重庆铭扬建司)专人负责指挥,并注意安全卸料,因甲方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②甲方与乙方(天荣实业公司)作业时应避免交叉作业造成安全隐患,泵送过程中泵管下严禁站人,严禁甲方人员在泵管下作业,严禁操作工人正对泵管出料口,否则造成安全事故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2.混凝土泵送服务情况。2020年12月22日,天荣实业公司与虹乐实业公司签订《泵送服务合同》,由乙方(虹乐实业公司)根据甲方(天荣实业公司)的需求,提供47米臂架泵服务,按照甲方安排,为甲方指定地块提供混凝土泵送服务。针对服务中的安全问题,双方约定如下:在服务过程中,因乙方责任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产生的全部损失由乙方承担。
3.泵车租赁情况。2021年1月1日,虹乐实业公司与中奥物流公司签订《设备租赁协议》,由甲方(虹乐实业公司)租赁乙方(中奥物流公司)自有臂架泵车辆1辆(渝D87***号泵车),针对租赁中的安全问题,双方约定如下:租赁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机械或安全责任事故,均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六)监理履职情况。业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单位,其按照监理职责,对该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组织审查了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了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安全监理方案,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进行了旁站,组织召开了监理例会,填写了《监理日志》,撰写了《监理月报》,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隐患进行了专项检查并下达了《监理通知单》,责令施工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了限期整改。
(七)行业主管部门履职情况。区住房城乡建委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落实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了《2022年度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计划》,并按照执法计划规定的频次进行了监督检查。2022年1至6月共召开安全工作会6次,进行安全检查279次,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152份,发现各类安全隐患704处,行政处罚46次,罚款59.36万元。其中对福德学校建设项目检查了6次,发出隐患整改通知书6份,行政处罚2次,罚款0.4万元。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情况。2022年7月4日15时左右,朱*东驾驶渝D87***号泵车来到梁平区福德学校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其后运载混凝土的罐车也来到施工现场,一切准备就绪后,众人开始进行地下车库桩板墙冠梁混凝土浇筑作业,其中高*万负责手扶泵车末端软管对泵送出的混凝土进行布料,邹*连负责将罐车中的混凝土放入泵车料斗中,朱*东负责操作泵车泵送混凝土至浇筑区域。完成第一层混凝土浇筑后,16时30分左右,泵车旋转臂架泵管返回初始浇筑区域拟浇筑第二层时,泵车的末端软管突然摆动与站在冠梁上(冠梁与地面的高度为80cm)准备手扶末端软管进行布料作业的工人高*万发生碰撞,高*万受到撞击后跌落到冠梁侧的地面上受伤。
事故发生后,附近作业工人立即对高*万展开救援并将情况报告了项目部。项目部派车将高*万送到了区医院进行救治并将事故情况向政府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接报后,区应急局、区教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和双桂派出所等单位派员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高*万入院后一直处于意识深昏迷、无自主呼吸状态,救治一段时间后,病情仍无好转。7月18日,其家属在医院已明确告知出院后果的情况下仍要求出院,高*万出院后于同日13时21分在其家中逝世。
(二)事故报告情况。重庆铭扬建司梁平区福德学校建设项目部按照规定向相关部门进行了报告。
(三)善后处理情况。目前,双方已达成善后赔偿协议,死者善后事宜已得到妥善处理。共计赔偿死者家属X万元,死者遗体已安葬。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
死者:高*万,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蟠龙镇X村。
(二)直接经济损失:共计X余万元,其中死亡补偿费用X万元,医疗费用X万元。
四、事故原因及性质
(一)直接原因。泵车操作员朱*东未按照《SANYSYM5333THB490C-8混凝土泵车产品操作保养手册》(以下简称《泵车操作保养手册》)第2.1.17项“泵车操作员负责泵车使用过程中设备危险区的安全,不管任何时候,泵车操作员需掌握危险区的所有情况”的要求,确保泵车使用过程中设备危险区的安全。操作泵车不当,致使泵车末端软管发生摆动,与站在冠梁上处于末端软管危险区的作业工人高*万发生碰撞,导致高*万受撞击后跌落到地面上受伤,造成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重庆铭扬建司
(1)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未及时排除。一是对高*万等工人违反安全操作技术规范作业的行为制止不力。重庆铭扬建司梁平区福德学校建设项目部对高*万、蒋*胜、游*元等人的《安全交底记录》第8条规定“泵送混凝土作业时,应由两名以上人员牵引布料杆”,但实际泵送作业过程中,仅由高*万一人手扶泵车末端软管(即布料杆)进行布料作业;二是督促现场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不力。高*万等浇筑点施工人员违反《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泵和泵车安全使用规程》(GB/T39757-2021)第11.15项“浇筑点施工人员应至少穿戴安全帽、安全靴、防水手套、防护眼镜及警示反光衣”的规定,在进行混凝土浇筑作业时未穿警示反光衣。
(2)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一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经调查,该项目报建的安全员叶*果长期不在项目部工作,未按照规定参加监理例会,未对高*万等作业工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履行本人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重庆铭扬建司对其监督考核不力;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作业工人游**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对作业工人邹*连的安全教育情况(经调查,邹*连2022年6月下旬才从重庆回梁平工作,但其《三级安全教育记录卡》显示项目部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时间是2022年4月20-21日;实际培训学时只有2个小时,但《记录卡》上显示项目部对其培训的学时为15个小时)。
2.虹乐实业公司
(1)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不力。虹乐实业公司未督促朱*东按照《泵车操作保养手册》第2.1.17项和《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泵和泵车安全使用规程》(GB/T39757-2021)第10.12项“操作者应根据制造商的使用说明书和作业安全方案进行操作”的规定进行泵车作业,导致泵车末端软管发生摆动与作业工人发生碰撞。
(2)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经调查,高*自2022年4月起任职虹乐实业公司安全员,但高*未按照规定将安全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在案,2022年4-6月无其本人签名的安全检查记录,存在履职不到位的行为,虹乐实业公司督促安全员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
(3)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虹乐实业公司制定的《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对新进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安全生产法》、“安全行车知识”、“典型事故警示”、“职业道德”、“安全告知”、“应急处置”、“企业规章制度”等安全知识教育培训。但泵车驾驶员朱*东的《岗前培训记录表》显示,该公司仅对其进行了《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法》和“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等培训,未对其开展“典型事故警示”、“职业道德”、“应急处置”、“企业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且未对朱*东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便安排其上岗作业。
(三)事故性质。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重庆铭扬建司、虹乐实业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造成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高*万,混凝土班组作业工人,违反安全操作技术规范的要求,泵送作业过程中,手扶泵车末端软管进行布料作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2.朱*东,渝D87***号泵车驾驶员兼操作员,38岁,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竹县永胜乡X村,操作泵车不当,导致泵车末端软管发生摆动,未按照《泵车操作保养手册》第2.1.17项的要求,确保泵车使用过程中设备危险区的安全,违反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泵和泵车安全使用规程》(GB/T39757-2021)第10.12项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依据《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违反操作规程、生产工艺、技术标准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之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3.叶*果(安全员证书编号:渝建安C(2020)99***18,发证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45岁,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X号,自2020年11月起任职重庆铭扬建司梁平区福德学校建设项目部安全员,长期不在项目部工作,履行岗位职责不到位,未组织或参与对高*万、邹*连、游*元等作业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及时消除高*万违反安全操作技术规范要求,手扶泵车末端软管进行布料作业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暂停或者吊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并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建议由发证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暂停叶*果安全生产职业资格6个月,由区应急局对其处以2.5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调查,叶*果2021年年收入为7.2万元)。
4.陈*全,40岁,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永川区科园路*号,2020年12月15日至2022年7月7日任职重庆铭扬建司梁平区福德学校建设项目部项目经理,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不力,未对作业工人游**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对作业工人邹*连的安全教育时间;未及时消除高*万违反安全操作技术规范要求,手扶泵车末端软管进行布料作业的事故隐患,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经调查,陈*全2021年年收入为15万元)。
(二)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重庆铭扬建设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一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安全员叶*果长期不在项目部工作,未落实本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监督考核不力;二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作业工人游**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如实记录对作业工人邹*连的安全教育情况;三是未及时发现并消除高*元违反安全操作技术规范要求,手扶泵车末端软管进行布料作业的事故隐患;四是督促现场施工人员正确穿戴和使用警示反光衣等劳动防护用品不力,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和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之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2〕15号)第七条第一项“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一)积极处理事故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和该文件所列处罚基准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重庆虹乐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存在如下违法行为:一是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不力。该公司泵车操作员朱*东未按照《泵车操作保养手册》第2.1.17项的要求操作泵车,泵车使用过程中未确保设备危险区的安全,违反了《建筑施工机械与设备混凝土泵和泵车安全使用规程》(GB/T39757-2021)第10.12项的规定;二是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到位。对安全员高*未将安全检查情况如实记录在案,未落实本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监督考核不力;三是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未按照规定对朱*东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对朱*东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便安排其上岗作业,对本次事故负有管理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之规定,鉴于该公司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并及时推进事故隐患整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重庆市生产安全事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应急发〔2022〕15号)第七条第三项“对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责任单位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处罚:(三)积极主动配合事故调查并及时推进事故隐患整改的”和该文件附件1中所列处罚基准之规定,建议对其处以3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3.业兢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梁平区福德学校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其按照监理职责,对该项目的质量、安全进行控制,对施工现场进行了定期或不定期的巡视,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进行了旁站。经调查,未发现业兢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与本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但因本项目工地发生了生产安全事故,该公司未履行好《合同》约定的安全管理职责。建议由建设单位重庆市梁平区双桂小学按照《合同》约定对其进行处理,责令由区教委督促落实,并将处理结果函告区安委会办公室。
4.区住房城乡建委作为行业监管部门,安全监管存在疏漏,督促重庆铭扬建司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力,建议责成区住房城乡建委向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一)加强隐患自查自纠,堵塞安全管理漏洞。重庆铭扬建司要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制定整改方案,细化工作措施:一是加强对泵送混凝土施工作业现场的指挥和协调,督促安全员到岗到位,切实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二是督促作业工人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严格按照《安全交底记录》的要求作业,对违规作业的行为要予以坚决的制止和纠正;三是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对新上岗人员要按照规定开展安全培训教育,如实记录安全教育培训的情况;四是向作业工人发放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他们正确的使用。
(二)加强设备人员管理,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虹乐实业公司要加强对公司租赁设备和人员的管理,加大安全检查频次,强化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提高抵御和防范安全风险的能力。一是加强对租赁泵车安全隐患的排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整改到位;二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督促公司安全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公司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要求,扎实做好安全检查工作并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如实记录在案;三是加强对泵车操作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和业务技能考核。进一步细化对泵车操作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方案,强化安全操作技能和临危处置能力培训,督促泵车操作员认真学习《泵车操作保养手册》中所罗列的操作规范,切实做到严格按照操作规范作业。
(三)严格履行监理职责,筑牢安全生产防线。业兢集团有限公司要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监理职责,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加强施工作业时安全方面的管理,为建设单位把好“安全关”;一是要加强对施工单位配备合同约定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到位情况的审查,对安全员长期不在岗的行为要督促施工单位整改落实,并及时通报建设单位;二是进一步加强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查,加大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力度;三是严格履行现场监理职责,加强施工现场安全巡视,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下发整改通知或暂时停工通知,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整改。
(四)强化安全监管执法,夯实安全生产底线。区住房城乡建委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在建工程督查检查力度,加强对项目参建各方的监管,督促其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四个一律”执法措施。持续开展建筑施工领域落实“十五条硬措施”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专项行动,坚决查处建设项目作业中“不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违反安全操作规范冒险作业”、“项目安全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在位”等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全区在建工程安全生产,杜绝类似事故发生。
(本事故调查报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政府官网上公示,未经许可,严禁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