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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2-0005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2-07-04 [ 发布日期 ] 2022-07-21

梁平区双桂街道“2022.5.2”道路交通 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2年5月2日6时12分左右,廖*述驾驶渝A31***号轻型厢式货车在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沙河路刀锋汽车科技门前路段发生一起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

        经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认定,渝A31***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廖*述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死者汤*富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关于规范道路运输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补充通知》(渝应急发〔2021〕63号)的要求,经梁平区政府同意,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交通局、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双桂街道“2022.5.2”道路交通一般事故调查组(下称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开展调查。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检验测试、技术鉴定、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1.渝A31***号货车,车辆类型:轻型厢式货车,车辆品牌型号:东风厢式运输车,车架号:LGDCHA1G8MA120***,发动机号:N1012***,使用性质:营业货车,该车检验有效期至2022年7月,总质量:4495kg(属于4.5吨以下货车),车辆所有人:廖*冲(廖*述儿子),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号:6513530088120210000***。该车系廖*冲于2021年7月在重庆市南岸区购买的新车,所有人:廖*冲,经调查渝A31***号货车从购买以来基本上由廖*述在驾驶。

        2.无号牌二轮自行车,车辆类型:两轮自行车,车辆所有人:汤*富(死者)。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渝A31***号货车驾驶员廖*述,男,汉族,非中共党员,19**年出生,55周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档案编号:610801162***,有效期限:2020年5月8日至2026年5月8日。经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对廖*述进行酒精测试,结果显示为零。

        2.无号牌二轮自行车驾驶员汤*富,男,汉族,非中共党员,19**年出生,63周岁,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

        (三)行政许可相关规定。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自2019年1月1日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发放道路运输证。

        (四)事故车辆检测情况。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渝A31***号货车(渝鑫技术鉴字﹝2022﹞T5-088号)、无号牌二轮自行车(渝鑫技术鉴字﹝2022﹞T5-087号)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渝A31***号货车灯光信号有效,转向有效,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工况正常无故障,驻车制动有效,行车制动效能不良;无号牌二轮自行车转向有效,制动有效。经重庆市鑫道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渝A31***号货车事发时的速度为31km/h(渝鑫车速鉴字﹝2022﹞V-206号)。

        (五)事故现场道路情况。事故地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沙河路刀锋汽车科技门前路段,平直的城市道路,道路宽14.90米,双向四车道通行,机非混合道路,沥青路面,路面完好。事发时为黎明,天气阴,路面干燥,视线良好,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无影响安全通行的障碍物。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2022年5月2日,廖*述驾驶渝A31***号轻型厢式货车由梁平区双桂街道偓子路经沙河路往知德大道方向行驶。当日6时12分许,廖*述驾驶该车行驶至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沙河路刀锋汽车科技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由汤*富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汤*富当场死亡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二)事故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事发后,廖*述下车查看伤者情况,发现二轮自行车驾驶员头部已变形,地面有大量血迹,然后就立即拨打“120”、“110”电话。“120”到达现场对汤*富进行检查后宣布其已死亡。

        目前,善后赔偿尚未达成,因保险公司和死者家属还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目前双方正在协商中。渝A31***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廖*述个人垫付4.7万元丧葬费。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汤*富,男,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

        (二)直接经济损失。由于保险公司和死者家属还未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尚未达成善后赔偿协议,所以暂时无法确定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原因

        1.当事人廖*述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事发时总质量为6840kg)的渝A31***号轻型厢式货车上道路行驶,在行经事故路段时视线脱离车行前方分心驾驶,疏于对前方道路情况进行观察,造成其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与汤*富骑行的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并碾压。当事人廖*述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

        2.当事人汤*富骑行自行车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通行时,没有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造成其骑行的自行车在事故路段通行过程中与廖*述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当事人汤*富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是导致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次要原因。

        五、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依法追究责任的人员

        1.廖*述,渝A31***号轻型厢式货车驾驶员,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车在事故路段视线脱离车行前方分心驾驶,疏于对前方道路情况进行观察,造成其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与汤*富骑行的自行车发生追尾碰撞并碾压,造成汤*富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22年6月8日,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下达立案决定书(梁平公(交巡)立字〔2022〕61号)决定对廖*述涉嫌交通肇事案立案侦查。

        2.汤*富,无号牌二轮自行车驾驶员,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路段骑行时未在距道路右侧边缘两米的范围内行驶,造成其骑行的自行车与廖*述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发生碰撞,导致本人死亡,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鉴于其已经死亡,故不予追究责任。

        (二)建议免予追究或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和单位

        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制定了《2022年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执法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开展了安全检查。2022年1-4月,该支队共组织召开全区客货运企业交通安全例会4次,检查客运场站32次,对发现的隐患及时发放整改通知书并对客货企业开展警示约谈;清理排查营运车辆维护监测、检验工作落实情况,全区“三客一危”车辆检查率100%、重型货车检验率96.16%、挂车检验率95.32%;共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44674件,组织审验教育AB类驾驶人786人。经调查未发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及其相关人员的监管责任。

        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监管责任,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是要加强对4.5kg以下货车的监督管理。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交办运函〔2018〕2052号),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在不发证的同时应广泛开展交通安全警示教育,加强此类货运车辆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二是要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交巡警、交通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力度,对超速、超载、超限等交通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各客货运车辆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督促驾驶员严格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切实提高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临危处置能力,降低事故发生率。


        (本事故调查报告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在政府官网上公示,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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