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补贴政策清单
补贴名目 |
类别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依据 |
申报方式 |
政策咨询电话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灾害应急救助 |
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1.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评;3.乡镇审核;4.区应急局审批。 |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区应急局53222701或53336610 |
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 实施方案》 |
1.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评;3.乡镇审核;4.区应急局审批。 |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区应急局53222701或53336610 | |
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
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
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 |
1.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评;3.乡镇审核;4.区应急局审批。 |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区应急局53222701或53336610 | |
过渡期生活救助 |
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
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 实施方案》 |
1.户报: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评;3.乡镇审核;4.区应急局审批。 |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区应急局53222701或53336610 | |
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
不低于150元/人,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 |
1.户主申请(也可由所在村(居)民小组提名);2.村级民主评议;3乡镇审核;4.区应急局审定需救助名单;5.乡镇根据资金总量,分配资金并公示通过后,通过一卡通发放。 |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区应急局53222701或53336610 | |
物资救助 |
用于帮助解决无房可住、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所需的居住、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
原则上按帐篷(规格12平方米)1顶/户(一般2-4人)、折叠床1张/人、棉被1-2床/人或棉衣被1-2件/人的标准发放,其他救灾物资酌情安排 |
《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 实施方案》 |
1.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评;3.乡镇审核(审批);4.申请区级物资,需报区应急局审批。 |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区应急局53222701或53336610 | |
倒房重建补贴 |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因自然灾害导致住房倒塌或损坏、主动向政府部门提出恢复重建救助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救助条件的受灾家庭; |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根据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救助工作规范》 |
1.户报: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2.村评;3.乡镇审核;4.区应急局审批。 |
各乡镇(街道)应急办、区应急局53222701或53336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