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5-000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竹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11.23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 ||
成文日期 | 2025-03-27 | 发布日期 | 2025-03-27 |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5-0002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竹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11.23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
成文日期 | 2025-03-27 |
发布日期 | 2025-03-27 |
2024年11月23日,重庆市竹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在东山林场实施生物阻隔带项目12标段作业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42万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区安委办成立由区应急局牵头,区政府办、区公安局、区国资委、区林业局等单位参加的重庆市竹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11.23”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检察院派员参加,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介入事故调查。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工程名称:重庆市梁平区重点区域森林草原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项目12标段。
项目业主单位:梁平区林业局
项目施工单位:重庆市竹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
项目监理单位:西安绿环林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劳务单位:重庆尊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事故标段承包人:潘**
事故标段地点:梁平区梁山街道东山林场。
(二)有关单位概况
1.梁平区林业局,重庆市梁平区重点区域森林草原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项目业主单位。
2.重庆市竹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08年10月15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4518935,法定代表人:李**,注册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高新大道368号梁平**中心二期3号楼1-29,经营范围:林木、苗木种植、销售,林业施工等。公司取得营业执照、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西安绿环林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1992年12月24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302257Y,法定代表人:任**,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花南路156号办公楼,经营范围:建设工程监理等。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4.重庆尊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04月0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B0D,法定代表人:曹**,注册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一栋4号,经营范围:建筑劳务分包等。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5.潘**,男,汉族,身份证号50023***14198,户籍地奉节县人,为重庆市梁平区重点区域森林草原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项目12标段承包人。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11月23日7:30,现场管理员徐**召集工人到达指定位置开始进行伐木作业。10:01分左右,油锯伐木工雷**将一棵直径约25cm的树木锯倒后,该树木正好横向搭挂于另一棵树上。副手王**建议先将横向搭挂的树按规定尺寸锯断,油锯伐木工雷**认为不好操作。于是,油锯伐木工雷**在附近挑选了另一棵直径约20cm的树木,准备将其锯倒后采用树砸树的方式,将搭挂树打到地面。10:06分左右,油锯伐木工雷**将直径约20cm的树木锯倒,该树在倒下的过程中击中雷**下巴,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现场管理员徐**向潘**报告事故情况,潘**拨打110电话,并向竹桂公司李**报告事故情况,李**向双桂集团报告事故情况,双桂集团向区委、区政府电话报告事故情况。赓即,区应急局向市应急局上报。随后,区应急局、区公安局等有关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三、事故发生原因
(一)直接原因:雷**在伐木作业过程中出现树木搭挂时,违规采取树砸树的方法处理搭挂树,导致事故发生。
(二)管理原因
1.梁平区林业局,未对油锯伐木工的考核合格并发证情况进行审查审批审核,未采取行政手段及时制止无证的油锯伐木工进行采伐作业。
2.重庆市竹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将雷**、王**等工人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对雷**、王**等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未向雷**、王**等工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工人按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
3.重庆尊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雷**未取得油锯伐木工考核合格证的事故隐患,未向工人提供伐木作业的安全防护用品。
4.潘**,未到作业现场履行其他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职责,未制止和纠正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四、相关监管部门(单位)履职调查情况
(一)梁平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科(行政审批科),一是未对伐木工的考核合格并发证情况进行审查审批审核;二是未对伐木工的专业技术岗前培训、掌握伐木工具使用技术、实际伐木操作训练情况进行审查审批审核;三是2024年9月至12月未到东山林场对林木采伐等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四是未按照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内容,开展监督检查;五是2024年9月至12月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落实整改均为意见建议,未下达整改指令未复查验收,问题整改未落实到位,监督检查未形成闭环。
(二)重庆双桂农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双桂农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对重庆市竹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立该施工项目砍伐作业风险分级管控机制督促不力。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雷**,油锯伐木工,安全意识淡薄,在伐木作业过程中出现树木搭挂时,采取树砸树的方法处理搭挂树,其行为违反了《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14192-2005)4.2.8条、《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9.2.3条,导致事故发生,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于追究刑事责任。
2.潘**,事故标段承包人和班组长,未到作业现场履行其
他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定职责,未制止和纠正工人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五项、第六项,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3.李**,重庆市竹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经理,未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梁平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831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4.李**,重庆市竹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的事故标段现场负责人,未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按照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第9.1.10具体实施办法,建议梁平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0.530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5.曹**,重庆尊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工人雷**未取得油锯伐木工考核合格证的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建议梁平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2.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1.梁平区林业局,建议责成梁平区林业局向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将书面检查材料报区安委办存档。
2.重庆双桂农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建议责成重庆双桂农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区政府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将书面检查材料报区安委办存档。
3.重庆市竹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将工人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未对工人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和培训,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向工人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工人按使用规则佩戴和使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按照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第9.1.10具体实施办法,建议梁平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建议竹桂公司向重庆双桂农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作出深刻的书面检查,并报区安委办备案。
5.西安绿环林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已履行相应职责,未发现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情形,因此建议不予追究西安绿环林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6.重庆尊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向工人作业人员提供伐木作业的安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按照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第9.1.10具体实施办法,建议梁平区应急管理局对其处以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三)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1.邱**,区林业局副局长,分管森林资源科(行政审批科),对分管的森林资源科(行政审批科)履职不力失察,建议由区安委会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2.刘**,重庆双桂农文旅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对重庆市竹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建立该施工项目砍伐作业风险分级管控机制督促不力,建议由区安委会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3.杜**,区林业局森林资源科(行政审批科)科长,排查安全隐患不到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发标段工人无证上岗并违规操作、日常安全管理等方面存在的事故隐患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区纪委监委机关调查处理。
六、防范措施
为了深刻汲取事故教训,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的特点,特提出如下防范措施:
(一)强化监管,夯实林木采伐安全基础。区林业局要立即对全区有林木采伐作业的项目(工地)进行排查筛查,并全面排查基础设施、技术装备、作业环境、防控手段、人员持证情况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做到排查不留死角、整治不留后患,切实做好林业安全生产工作,坚决杜绝伐木工无证上岗作业。同时,督促相关监管科室、各林场进一步压实责任,强化林木采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各乡镇(街道)履行属地监管职责,依法规范林木采伐行为,严防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二)强化培训,提升伐木工人安全技能。竹桂公司要紧密联系区林业局,共同抓好重庆市梁平区重点区域森林草原生物防火隔离带建设项目的林木采伐、林木运输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采取展示警示案例、解读法律法规政策、专家授课等形式,组织培训学习《木材采伐运输安全通则》(GB14192-2005)等国家强制性标准,提高工人自身安全技能水平,强化工人安全意识,确保工人正确佩戴和使用各类劳动防护用品、按照规程规范作业。
(三)强化宣传,提高伐木工人安全意识。区林业局要督促各乡镇(街道)加强对长期从事伐木作业人员的安全应急知识宣传力度,督促各乡镇(街道)通过印发宣传资料、制定标语、播放警示视频等方式,为伐木工人讲解伐木过程中应注意的安全事项、常见的安全隐患和典型安全事故案例,让其知道伐木活动中存在的安全风险和危险因素,提高广大伐木工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意识。
重庆市竹桂林业开发有限公司“11.23”
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5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