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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4-00069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梁平区石安镇“7·2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报告


202472319时许,石安镇荷叶村1组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名作业工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区安委办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总工会、梁平供电分公司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石安镇“7·2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梁平区石安镇“7·23”一般触电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操作,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工程基本概况。事发地点位于梁平区石安镇荷叶村高*春房屋旁的空地,受降雨影响,高*春家房屋后坡上的泥土、植被等被雨水冲垮堆积在其房屋右侧的空坝处需清理。

(二)工程承揽情况。屋主高*春常年不在家,其母亲余*青便委托陈*英帮忙联系当地包工头钟*富,由钟*富负责将垮塌的泥土等清理干净,费用由高*春回家以后支付给钟*富。钟*富又联系了挖掘机驾驶员陈*安,由陈*安驾驶自有挖掘机清理泥土,双方约定挖掘机的费用为900元。

(三)工程承包人情况。*富,男,54岁,汉族,非中共党员,身份证号512224**********73,户籍地址:梁平区石安镇**村,持有《重庆市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合格证书》(证书编号205033*****990067,发证单位: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挖掘机驾驶员情况。*安,男,58岁,汉族,非中共党员,身份证号512224**********11,户籍地址:重庆市梁平区福禄镇**村。

(五)事故现场勘验情况。事发地点位于梁平区石安镇**村高*春房屋朝向右侧的空地,地面有大量的泥土堆积,地上有一根电线杆,垂直高度约6米,电线杆顶部有一根电线下垂(系高智春家入户线,电压220V),未接触地面,离地约3米左右。现场停放一台挖掘机,地面有一根安全绳。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72313时左右,陈*安驾驶挖掘机到梁平区石安镇荷叶村高*春家的施工现场,并向钟*富电话联系了当天下午将要施工作业的相关事宜。

1320分左右,钟*富到达施工现场,对陈*安交代了将空地上堆积的泥土、石头等进行清理等作业内容后离开现场。

16时左右,钟*富开着用来转运泥巴、石头等堆积物的货车返回施工现场,陈*安便驾驶挖掘机进入作业现场开始作业。

1630分左右,陈*安驾驶挖掘机作业过程中不慎将上方的电线挂断,钟*富安排陈*安联系陈*文(死者,系陈*安弟弟)来施工现场连接电线。

19时左右,陈*文到达施工现场后,站在挖掘机的挖斗里,陈*安操作挖掘机将挖斗上升,上升到可以触及电线的高度后停止,陈*文伸手去拿断了的电线时触电坠落至地面。该期间,钟*富开车转运泥土未在现场。

(二)事故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安和其儿子陈*立即对陈*文进行心肺复苏,邻居谢*芝马上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钟*富倾倒完泥土后回到施工现场,马上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随后120急救医生到达现场,陈*文经抢救无效死亡。

石安镇人民政府得知消息后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局等有关单位进行了报告。

目前,死者善后赔偿等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死者遗体已安葬。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陈*文,男,54岁,户籍地址:重庆市梁平区福禄镇**村,陈*文曾于2010531日取得低压电工作业证,发证机关为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该证已于2018618日过期,至事发时未复审。

(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T 6721),本次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50万元。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

(一)直接原因

*文,安全意识薄弱,在未切断电源的情况下,违规站在挖掘机的挖斗中,徒手拿捏碰断的电线,作业时未穿绝缘鞋、未戴绝缘手套、安全帽等劳动防护用品,且在本人电工证已过期未复审的情况带电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富,工程承揽人,严重缺乏安全意识,在发现电线挂断后未向电力部门报告,而是安排陈*安通知未持有相应特种作业资格证的陈*文来连接电线;电力作业施工前,没有对工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不但没有向陈*文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反而让其站在挖掘机的挖斗里带电作业;没有监督和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事发时自己未在场,也未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 *,接线作业工人,安全意识薄弱,作业时未穿绝缘鞋,未戴手套、安全帽和护目眼镜等劳动防护用品,违反了《电力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GB26859-201110.4.1 低压不停电作业时,工作人员应穿绝缘鞋、全棉长袖工作服,戴手套、安全帽和护目眼镜,站在干燥的绝缘物上进行之规定,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丧生,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富,以个人名义承揽事发工程,故其既是个人也是生产经营单位,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消除陈*文未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作业的安全事故隐患,事发时自己未在现场、也未安排其他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施工前没有向工人告知作业场所的危险因素和防范措施;没有监督和教育工人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和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钟*富涉嫌犯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二)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石安镇人民政府,制定了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石安镇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20241-7月,石安镇人民政府共组织研判安全生产会议 7 次,召开建房安全工作会3次,建房安全检查17次,发现问题12个,整改问题12个,开展集中宣传建房安全2次,发放宣传单1000余份。经调查,本次发生事故的施工项目属于居民自行清理房屋旁垮塌的泥土,不需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未发现石安镇人民政府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石安镇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特点,提出如下建议:

(一)强化日常监管,夯实农房建筑安全基础。一些农村建筑施工队的包工头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安全管理水平低,属地及有关监管部门要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监督检查指导,以点带面,对农村建房加大执法频次,以案说法开展警示教育,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等要求,杜绝违章作业。

(二)强化安全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针对农村建房及改造过程中事故多发的态势,各乡镇(街道)、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应加大安全施工的宣传力度和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力度,倡导施工队人员增强安全意识,施工把安全放在首位,形成浓厚的舆论氛围。组织培训学习电力作业、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水平,减少和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梁平区石安镇“7·23”一般触电事故调查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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