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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32Q/2024-0006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应急管理 [ 体裁分类 ] 应急管理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4-09-29 [ 发布日期 ] 2024-09-29

梁平区新盛镇“7.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 调查报告


2024719820分左右,新盛镇北街***号居民姚**家在拆除废弃房屋的预制板过程中一名工人不慎坠落受伤,后送往区医院进行救治。721日中午,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本次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36万元。事故发生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区政府同意,区安委办成立由区应急局、区公安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总工会等单位参加的梁平区新盛镇“7·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对该事故进行调查,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通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周密细致的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应急处置和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事故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经调查认定,梁平区新盛镇“7·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因工人违规操作,现场安全管理不力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房屋业主基本情况。**,男,37岁,家庭住址:重庆市梁平县新盛镇北街***号,身份证号码:500228***********,个体经营者。

(二)联系人基本情况。**,男,57岁,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联盟村*组,身份证号码:512224********,为姚**家房屋预制板拆除施工项目的联系人。

(三)废弃房屋现场情况。施工现场为一楼一底平房结构,位于辰味轩餐饮店后约3米处,房屋长5.3米,宽3.7米,已废弃多年,天花板为预制板夹砖混合结构,屋顶预制板距离地面3.8米,长3.7米,共有四块预制板。

(四)废弃房屋拆除工程协商情况。房屋业主姚**之妻子王**联系于**,喊其忙找两名工人将姚**房屋后面一废弃房屋天花板的4块预制板拆除,双方未约定工人的工价。于**按照市场价格给工人周**和罗**口头约定每人150/天,工钱由业主姚**自行支付。

(五)尸体检验情况。2024722日,区应急局委托重庆市万州司法鉴定所对死者进行了尸表检验,鉴定意见(万司鉴〔2024〕法医鉴字第255号)为:周**死亡原因属高坠造成严重颅脑损伤致中枢呼吸循环衰竭致死。

二、事故发生经过、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719日早上7时许,于**联系周**、罗**2人到新盛镇姚**家面馆后面的废弃房屋进行预制板拆除。

8时左右开始施工,周**和罗**在待拆除预制板上使用电钻进行拆除预制板作业,两人轮流使用电钻进行施工。

820分左右,周**站在第二块预制板上拆除该预制板的第二排钢筋,罗**站在第三块预制板上发现周**所站立的第二块预制板出现裂缝,正出声提醒时,第二块预制板突然发生断裂,周**随断裂的预制板坠落至地面上,造成严重摔伤。

(二)事故救援、报告和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现场工人罗**立即到前面餐饮店进行呼救,正在餐饮店内经营的王**到事故现场后立即通知于**,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

新盛镇人民政府得知消息后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应急局等有关单位进行了报告。2024721日中午12时许,周**在梁平区人民医院因伤势较重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死者善后事宜已达成一致意见,死者遗体已安葬。

三、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一)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共造成1人死亡,死者:周**,男,汉族,196311*日出生,现年61岁,身份证号:512224********,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梁平区新盛镇联盟村*组。

(二)直接经济损失。死亡补偿费用等共计36万元。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周**在废弃房屋楼顶进行预制板拆除作业时,所站立的第二块预制板因部分拆除形成裂缝发生断裂后从楼顶坠落,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周**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处作业时未配备相应的高处作业安全防护用品,并违规操作电钻作业,引起预制板断裂,导致事故发生。

2.**负责联系周**等人对姚**家废弃房屋预制板进行拆除,对周**高处作业不系安全绳和违规操作电钻的行为未及时提醒和纠正。

五、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建议

(一)责任人员及处理建议

1.**,预制板拆除作业工人,高处作业时未系安全绳、佩戴安全帽并违规操作电钻,导致事故发生,对本次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丧生,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2.**,预制板拆除作业联系人,对周**高处作业不系安全绳、佩戴安全帽和违规操作电钻的行为未及时提醒和纠正,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的责任,鉴于其在本次废弃房屋预制板拆除过程中无牟利行为,且积极配合处理死者善后事宜,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建议司法机关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责任单位及处理建议。

新盛镇人民政府,2023年底制定了《新盛镇2024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严格按照《重庆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能职责,认真履行监管责任,严格落实“六到场”制度,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工程重要节点到场、主体结构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2024年1-7月,召开建房安全工作会5次,建房安全检查24次,发现问题41个,整改问题41个,集中宣传建房安全1次,发放宣传单100余份。经调查,本次发生事故的施工项目属于居民自行排危拆除废弃房屋,不需要到当地人民政府审批或备案,事故调查组在调查中未发现新盛镇人民政府存在履职不到位的情况,按照《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工作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尽职尽责的,应当不予处分的规定,建议不予追究新盛镇人民政府的监管责任。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为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防范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提出如下整改措施建议:

(一)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村民安全意识。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农房改造等方面的安全知识普及力度,通过积极走访、户外宣传、集中学习等方式,为村民讲解建筑安全常识、危房常见的安全隐患和典型安全事故案例,让他们了解危房改造和拆除过程中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切实提高广大村民的基本安全意识。争取从源头上遏制此类事故的发生。

(二)履行监管职责,强化农房建设安全监管。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管力度,严厉打击不戴安全帽、不系安全带从事高处作业等违规违章行为,坚决查处施工现场的各类不安全行为和不稳定因素,完善违法建筑举报制度,建立违法建筑日常巡查机制,严厉打击辖区内非法违法建设行为,切实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梁平区新盛镇“7·19”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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