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征求梁平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布规划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按照《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的规定,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通过前期调研,结合梁平人口,消费习俗,现有烟花爆竹行业销售规模等实际情况,草拟了《重庆市梁平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规划方案》,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将反馈意见通过书面、邮件,电话等方式于2024年12月9日前反馈至梁平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科(梁平区行政一号楼3楼330室),邮箱:472186949@qq.com,联系电话:53336608。
附件:《重庆市梁平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规划方案》(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1月8日
重庆市梁平区烟花爆竹零售店布点规划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条件和经营行为,扎实推进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工作,科学构建我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络,建立安全、规范、稳定、有序的烟花爆竹市场经营秩序,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我区的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根据我区现有烟花爆竹经营(零售)门店的分布特点,从经营门店规划建设的实际出发,切实加强宏观调控和管理,严把市场准入关。严格执法,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严格控制总量,合理优化布局,建立起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相适应、布局合理、竞争有序、安全方便、满足消费需求的烟花爆竹经营网点体系,坚决严防事故发生。
二、布点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有利管理”的原则,通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方案的实施落实,使零售网点布点更加科学合理,夯实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安全基础性工作,构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长效机制。结合我区烟花爆竹的经营实际情况,对全区烟花爆竹零售一律实行专店经营。
三、布点数量
根据各乡镇(街道)现有的烟花爆竹零售店数量、前期调研,老百姓燃放习惯等实际情况核定全区总数为560家,各乡镇(街道)烟花爆竹零售店的具体数量(见附件)。对申请的零售店要坚持从严把关,在布点规划总体数量内合理布点。
四、布点条件
符合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国土空间规划、禁放区等规定,在布点规划控制数范围内统一布设全区烟花爆竹零售店时,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规章、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规范原有网点,既要合理利用资源,又要防止不具备安全条件或布点不合理。按照《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 4128-2019)要求严格选址条件、充分考虑道路交通安全,门市面积和存放限量,严禁“上宅下店,前店后宅”。
五、许可条件
(一)经营点符合区应急管理局制定的零售经营单位布点规划;
(二)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培训合格,销售人员经过安全知识教育;
(三)安全条件符合《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要求;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六、申办材料
零售经营者申请领取零售许可证时,应当向区应急局提交申请书、零售点及其周围安全条件说明和区应急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二)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单位周边环境情况表;
(三)主要负责人有效的安全培训合格证(复印件);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经营场所证明。
七、申办程序
为方便群众办事,结合实际,梁平各烟花爆竹零售店按以下程序申办:每个申报的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需经镇乡(街道)对零售店的安全条件进行初审合格后,收集相关申办材料报区应急局。区应急局接件受理后,在镇乡(街道)的配合下组织工作人员,对零售经营场所基本条件和周边安全条件进行现场核查,出具书面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审批发证。结合实际情况,各零售许可证到期后,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之前经营户。
八、强化监管
(一)申请人要先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做到合法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活动,或者在有效期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零售场所和许可范围的,应当重新申请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不得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许可证,任何以变更主要负责人或地点为名变相买卖许可证的行为必须禁止,其相应的行政审批区应急局不予受理。
(二)零售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烟花爆竹经营(经营)许可证正本;不准走街串巷销售、离店经营、沿街摆卖,做到专人管理、专人销售,不得擅自降低安全条件。
(三)零售经营者应当向本区批发企业采购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储存和销售礼花弹等应当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不得采购和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烟花爆竹。
(四)禁止在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零售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推广使用烟花爆竹专用储存仓。零售经营场所存放的烟花爆竹品种、数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载明的范围和限量。禁止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
(六)建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退出机制,逐步减少零售店数量。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依法终止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依法注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且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依法撤销其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不再批准该经营者的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发证机关不予受理,该申请人 1 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该经营单位3年内不得再次提出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申请。
(七)各乡镇(街道)政府对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履行属地管理职责。
(八)区内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在批发烟花爆竹时要认真核对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许可证,不得向无证经营点或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本方案的解释权属于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应当根据全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本方案进行适时调整,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有效。
附件
梁平区烟花爆竹零售店规划布点数量
镇乡(街道)名称 |
规划数量(家) |
梁山街道 |
25 |
双桂街道 |
9 |
仁贤街道 |
16 |
合兴街道 |
12 |
金带街道 |
18 |
蟠龙镇 |
14 |
福禄镇 |
20 |
曲水镇 |
12 |
石安镇 |
26 |
紫照镇 |
21 |
柏家镇 |
20 |
大观镇 |
13 |
礼让镇 |
16 |
新盛镇 |
9 |
龙门镇 |
22 |
明达镇 |
17 |
聚奎镇 |
17 |
屏锦镇 |
39 |
复平镇 |
7 |
星桥镇 |
8 |
安胜镇 |
12 |
文化镇 |
4 |
回龙镇 |
45 |
荫平镇 |
22 |
云龙镇 |
26 |
和林镇 |
17 |
袁驿镇 |
14 |
碧山镇 |
20 |
虎城镇 |
29 |
竹山镇 |
4 |
七星镇 |
12 |
龙胜乡 |
4 |
铁门乡 |
10 |
合计 |
56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