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平应急发〔2024〕20号
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关于转发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
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
履职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现将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专项检查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38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领悟文件精神并按照要求,严格开展自查自检、查漏补缺,对查出的问题形成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建立台账、立查立改,全力确保我区非煤矿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全区安全生产工作保驾护航。
附件:《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专项检查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38号)
重庆市梁平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4月12日
附件
渝应急发〔2024〕38号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
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
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涉矿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关于防范遏制矿山领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硬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硬措施》)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落实落地,督促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实际负责人)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切实解决部分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能力严重不足、长期不履职、甚至带头违法违规等突出问题,有力推动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提升,坚决防范遏制矿山重特大事故,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关于开展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综〔2024〕11号)有关要求,决定对正常生产建设的非煤矿山企业及其上级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
2024年3月至8月。
二、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标准化建设方面。是否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监督考核机制;是否组织加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每月在生产现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时间是否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是否组织编制并审定企业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办法;是否定期到生产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是否下达超能力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
(二)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和操作规程方面。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动火作业、通风、排水、提升等方面的安全生产制度措施和操作规程;是否每月组织研究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是否将外包队伍纳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地下矿山是否组织制定并严格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每月带班下井是否不少于5个工作日,是否每月5日前向区县应急局报送五项重大安全事项。
(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方面。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培训范围是否全员覆盖;是否掌握两办《意见》《硬措施》和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市重点工作部署等内容并实施推进;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并督促持证上岗;是否安排有关负责人和“五职”矿长每年接受专门安全教育培训;地下矿山是否组织开展全员自救器佩戴演练并做到熟练使用。
(四)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方面。是否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是否动态更新重大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并落实管控措施;是否组织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对照《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每月组织开展全面排查,并按照“五落实”原则严格整改;地下矿山是否组织开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
(五)安全生产投入方面。是否保证本单位具备充足的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是否组织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六)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方面。是否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每半年至少组织并参与1次应急救援演练;是否严格落实灾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及时报告和出现事故征兆等紧急情况及时撤人工作制度;是否做到极端气象条件预警叫应“有叫必应必为”。
(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方面。是否熟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流程和事项;是否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是否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警示教育。
三、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改阶段(2024年3月至4月)。各非煤矿山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自查自改,对自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建立台账,逐一整改销号,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台账及自查自改报告属地区县应急管理局。各涉矿区县(自治县)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涉矿区县应急局)要组织辖区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开展谈心谈话,必要时进行约谈提醒。
(二)重点检查阶段(2024年5月至7月)。各涉矿区县应急局要对辖区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情况开展专项监管执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以下简称重庆局)将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开展专项监察。各涉矿区县应急局发现辖区非煤矿山企业自查自改走过场、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存在或者同类重大事故隐患反复出现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并从严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有上级公司的要倒查上级公司主要负责人责任。同时,按照“逢查必考”要求,要组织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全覆盖考试,重点考核主要负责人对法定职责要求、两办《意见》《硬措施》、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和重庆市重点工作部署等内容掌握情况,考试不合格的要责令重新学习和补考,补考仍不合格的,一律予以通报曝光,并根据情况建议相关非煤矿山企业调整主要负责人。
(三)“回头看”和总结阶段(2024年8月)。市应急管理局将会同重庆局成立工作组,对照前期发现的问题开展“回头看”抽查检查,对专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梳理好经验好做法,深入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研究制定切实推动主要负责人履职到位的制度性措施。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动责任落实。各涉矿区县应急局要结合本地特点加强统筹谋划,扎实开展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专项检查,推动非煤矿山企业深入开展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和主要负责人履职到位。
(二)强化监管监察,严肃追究责任。各涉矿区县应急局要采取明查暗访、杀“回马枪”等检查方式,严厉打击强令冒险作业、不按设计组织生产建设、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瞒报谎报事故等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职不到位方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约谈、曝光、行刑衔接、联合惩戒、“一案双罚”等措施依法处理处罚,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严格做到惩处一批、约谈一批、问责一批、通报一批、纳入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一批等“五个一批”。重庆局将结合监察工作计划对部分区县监管部门专项检查、谈话提醒和企业自查自改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问题严重的区县进行约谈。
(三)坚持统筹推进,构建长效机制。各涉矿区县应急局要坚持统筹谋划、注重实效,将专项检查与宣贯两办《意见》及《硬措施》、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方案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融入日常监管工作。要加强结果运用,注重挖掘一批先进典型经验加以推广,建立健全督促检查企业负责人履职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加强信息报送,及时反馈情况。各涉矿区县应急局要及时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本地区专项检查开展情况,每月底前报送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每季度至少上报1起典型执法案例(见附件2);2024年8月10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市应急管理局并抄送重庆局。
附件:1.追责问责情况统计表
2.典型执法案例(模板)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重庆局
2024年3月22日
附件2
典型执法案例(模板)
典型执法案例编写内容,应当包括标题、关键词、基本案情、处理结果、典型意义、执法人员等要件,可参照如下模板:
【标题】
格式为“执法主体+违法主体+案”,例如“XX区(县)应急管理局对XX企业行政处罚案”。
【关键词】
以3到5个重要关键词对案例内容进行归纳。
【基本案情】
详细介绍案件事实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给出案件的处理理由及结果。理由应包括证据采信理由、依据选择理由、决定裁量理由等。
【典型意义】
对典型执法案例进行评析,明确在类似案件执法中的参考借鉴价值,指出需要完善改进的地方。
【执法人员】
姓名、执法证号、手机号(需填两名执法人员执法证号及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