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村(社区)股联社:
《星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细则(试行)》已经镇党委、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梁平区星桥镇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8日
星桥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本区范围内经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成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份经济合作联合社)。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接受区级相关部门及乡镇的指导和监督,接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接受本级党组织的领导。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农村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服务集体成员等。
区农业农村委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指导和监督;区委组织部负责督促、指导基层党组织发挥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作用;区财政局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代理、会计人员培训等工作。
镇经发办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日常发展、管理、考核、业务指导、监督、审计等工作;镇财政办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核算,考核、培训农村财务人员。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章程由本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且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名称和住所;宗旨;集体资产数量及明细;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管理人员的产生与罢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其议事、办事、表决规则,收益分配制度;监督管理与财务公开制度;组织章程修改程序;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则,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制度,设立不低于3人的理事会和3—5人的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并选出理事长、监事长。理事长、监事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可与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村党组织书记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
第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具体事项的表决,可以通过召开成员代表会议的形式进行,且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公示7天。成员(代表)大会应当由本组织的成员(代表)2/3以上参加,实行“一人一票制”等表决方式,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一半以上通过。
第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选举权的成员的1/3以上联名,可以要求罢免不称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理事会应当在收到罢免议案60天内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进行表决,必须有2/3以上成员(代表)同意才可通过。
第九条 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颁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凭此证办理开户、刻章、税务登记等手续。登记证载明事项发生变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申报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实行“村财委托乡代理”制度,有条件的集体经济组织可聘请第三方机构代为做账,均要使用全市统一的“三资”管理平台。村“两委”账务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实行分开管理与核算,原村“两委”账目中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应整体移交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务数据相应调整。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独设置会计和出纳员。实行村财委托乡代理制度的会计由镇财政办人员兼任,出纳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兼任,现金和银行账户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管。财会人员离任应办理交接手续,由监交人签字,交接清单报镇管理部门存档。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都必须先缴入账户。各村设一名报账员,备用金不超过1000元,所有支付业务原则上均通过银行转账或使用银行卡结算;超过1000元的支出实行事前报镇管理部门审批,凭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印鉴章)由报账员到银行转账,镇设一名资金监管人员接收银行转账短信。确实需要通过现金结算的,单笔交易在1000元以内,经理事长同意,可现金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除上级另有规定需要开立的一般存款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临时账户,禁止多头开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银行账户;
第十四条会计与集体经济出纳每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银行账户和现金余额进行对账;镇农经办应定期检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管理情况。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执行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及时进行会计核算,发生的每项经济业务均应取得有效的原始凭证,并全部纳入账内核算。自制凭证应注明款项用途和未能取得外来凭证的原因,标注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十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章程规定,当年收益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分配,严禁举债分配。收益分配方案需经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较好的村,经村级集体组织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同意后,可按不超过当年村级集体经济经营利润的25%用于对村“两委”班子进行奖励,其中,村党组织书记获得奖励不得超过奖励总额的30%。村专职干部兼职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的,全年领取奖励不得超过本职务全年收入。利润越高,提取比例适当降低,直接出租类型的经营应降低利润提取比例。
第四章 资产经营
第十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确定或者改变集体资产经营方式;购置或者处分重要固定资产;决定重大生产投资或者大额举债;兴办集体公益事业所需开支;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不是成员的管理人员经成员(代表)大会2/3以上通过后,可通过资金、固定资产、技术等形式入股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但入股比例不超过50%。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明确经营目标和经营责任,制定经营方案和管理制度,及时向成员进行公开。承包和租赁经营的,应当实行公开竞价,结果向成员公开。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发包、出租、入股、联营等经济活动,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交由镇管理部门对方案审核评估,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且与对方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条款应当规范、清晰,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明确资产份额,加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印鉴。合同及相关资料应当报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建筑物、设施、设备等,使用年限一年以上的、单位价值1000元以上的,应当列为固定资产。接受捐赠和上级政府部门扶持、有关单位投资的各类资产,合理计价核算进入资产台账及会计账务。
第二十二条 土地和荒山、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性资产的经营和使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开发利用,不得非法处分或者擅自改变用途。
第二十三条实行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等方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集体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以招标方式发包、出租集体资产的;以参股、联营、股份合作等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拍卖、转让集体资产的;以集体资产抵押或者提供其他形式担保的;其他依法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需要进行评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具有农村集体资产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确实无法评估的,可由成员(代表)大会商议资产价格。资产评估(商议)的结果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公示,并报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收支管理
第二十六条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管理范围:
村集体原有积累;村级“一事一议”筹资收入;发包、租金、拍卖等上缴收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各项生产、服务等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产品物资销售收入、租赁收入、劳务收入等;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土地补偿收入;经营性补助收入;地票资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补贴、资助、捐赠款等;各项用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专项资金;资金利息收入;清收的各种欠款及利息;各种借贷资金;其他收入等。各村将服务群众专项经费、党员活动经费和2万元的其他经费外的所有积累全部划入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第二十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出管理范围:
集体经营性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管理费支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益福利支出;固定资产购建支出;管理人员报酬支出;征占土地补偿支出;其他支出等。第二十八条实行票据专用专管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取单位和个人(含内部成员或组织)钱物必须出具有效票据,支付钱物必须向对方索取有效票据。镇农经办、财政办建立财务票据领销存制度,落实专人管理。严禁使用不合规票据。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取得各种收入时,要手续完备,开具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收款收据。村集体经济组织各项收入由出纳收取,收取当日全部缴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当日缴存有困难的,应于3个日内缴存,不得坐收坐支,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账外账。
各项支出按规定应取得合法有效的正式发票并有原始附件方可报账。
第二十九条 严格区分村“两委”行政收支与集体经营性收支。乡镇、区级部门到村开展公务活动,村与村之间工作联系,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等均列入村级公务活动范围。在村级公务活动中必须执行“零招待”。
第三十条坚决压缩非生产性支出。严禁用村集体资金宴请上级部门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宴请、休闲娱乐场所消费、外出旅游和旅游性考察、购买礼品(纪念品、土特产、烟酒)及各种有价证券。确因农村集体经济经营和招商需要,可以按照工作餐标准产生接待费用,全年接待费用不能超过年经营收入的5‰。
第三十条严格控制各种补贴发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兼职管理人员因公出差可以发放出差补助;标准和程序由理事会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性收入情况,形成理事会决议,报镇政府管理部门备案后施行。
第三十一条所有收支单据必须经理事长审批,经镇管理部门审核后,方可入账。严禁将一笔交易分割成多笔交易进行审批。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有效的票据,所有票据要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资产资源经营、固定资产购建与处置、大宗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建设及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事项须经监事长审核通过;单笔金额5万元以上的支出事项,须成员代表会议审核通过,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记账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严格规范各专项资金管理。各种征地、拆迁补偿费用或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申报实施的各类专项资金均应拨入账户,专款专用。不得以争取项目资金为由,借村集体银行账户过渡,套取国家集体资金;各种地票资金、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属于村(组)集体的部分应以转账形式拨入账户,属于农户个人的部分应公开转账到个人;各种项目须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才能支出,并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得挪作其他开支。
第六章 指导监督
第三十三条实行定期财产清查制度。由农经办、财政办、会计、出纳、监事会成员组成财产清查组,按规定定期清查盘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核对有关账目并公开,确保资金资产资源账实相符和安全。
第三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财务公开制度。
公开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余及重大财务活动情况;群众要求公开的其他财务事项,确保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及其经营管理依法享有知情权、表决权、收益权、监督权等权利。
公开方式:在固定地点张贴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信息(或在微信群、乡村公众号发布)。
公开时间:日常性财务收支、债权债务及偿还等情况每季度公布1次,在下季度首月10日前公布;年度财务计划、收益分配、资产及负债、对外投资等情况每年公布1次,在下年1月底前公布;资产资源处置及经营活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资金收取及使用等重大财务活动情况,在该财务活动结束之后的15日内公布。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有权知晓和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活动情况,有权查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公开资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公开事项有异议的,可以自公开之日起15日内申请核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核实结果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三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决议,不得侵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成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实行财务审计制度。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由镇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干部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专项资金审计由有权的相关机构或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接受上级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或检查,审计结果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管理人员考核、任免依据。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每年应向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全年经营情况,依法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并根据审计意见进行整改,报告整改情况。
审计事项包括:财务收支、对外投资收益、合同签订和履行、债权债务、土地征收补偿费使用、公积公益金提取和使用、集体资产管理运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和离任审计。
第三十八条 实行财务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有关单位或个人非法侵占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有关责任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法纪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罢免职务的,应当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侵占、挪用、截留、私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实行财务检查制度。区级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情况的检查,督促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落实。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应由专人保管。资产权属证明、重要合同、财会人员交接清册、财会电算化数据、审计报告、财会档案及销毁清册等需永久保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保存期满需要销毁时,开列档案销毁清单,经成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镇人民政府派人监督销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资料不得外借,特殊情况外借需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履行借阅手续,严禁涂划、拆封和损毁档案资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重庆市梁平区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