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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0086522817/2021-00397 发文字号 民政发〔2017〕84号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体裁分类 公文
发布机构 梁平区民政局 有效性
标题 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7-26 发布日期 2019-06-12
索引号 115002280086522817/2021-00397
发文字号 民政发〔2017〕84号
主题分类 社会救助
体裁分类 公文
发布机构 梁平区民政局
有效性
标题 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7-07-26
发布日期 2019-06-12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科):

精准认定特困救助对象是精准实施救助供养的前提和基础,是确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公开公平公正实施的基本要求。为规范我区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切实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特困人员认定的重要意义

特困人员是社会最困难、最弱势的群体。将特困人员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织牢民生安全网的重要内容。2014年2月,国务院公布施行《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将城乡“三无”人员供养制度统一为特困人员供养制度。2016年2月,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明确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制度内容和保障措施。2016年10月,《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16〕178号)、《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做好特困人员认定审批工作的通知》(渝民〔2017〕88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对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申请受理、审核、审批、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终止供养等提出了明确要求。《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6〕4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这些法规和政策文件是我们做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基本依据。

特困人员认定是开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基础,《认定办法》和《实施意见》是我区开展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的主要依据,各乡镇(街道)要认真学习领会以上两个文件精神,全面理解、正确把握特困人员认定政策,按照以上两个文件的要求立即启动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将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全部纳入救助供养范围,保障特困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二、妥善处理认定审批的相关事项

《认定办法》和《实施意见》对特困人员认定作了全面规定。根据我区实际情况,现对认定工作中的相关问题补充要求如下:

(一)特困人员身份认定。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16—60周岁之间且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智力、精神、视力残疾人。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科)要按照《认定办法》和《实施意见》,及时受理、审核和审批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

1.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审核审批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建立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档案,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2.对《认定办法》公布之前已经认定为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直接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并将相关证书在今年8月底前更换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3.对《认定办法》公布之前,各乡镇(街道)已经按照《关于建立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生活补贴制度的通知》(渝民发〔2012〕116号)审批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分别处理:

对16周岁以下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直接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对16—18周岁之间的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暂纳入特困人员管理范围。在年满18周岁的当月,可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由各乡镇(街道)对其进行复核。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不再纳入救助范围。

对年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或照料护理补贴。在毕业后第6个月,可由本人根据自身情况申请相关社会救助,由各乡镇(街道)对其进行复核。符合特困人员认定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从次月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不再纳入救助范围。

(二)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认定参照我区低保保障条件认定办法执行。特困人员家庭收入财产明显超标的,视为有生活来源。特困人员家庭财产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特困救助:

1.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债券、储蓄性保险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

2.拥有2套以上住房(不含C、D级危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

3.拥有出租或自营的商业门面、店铺。

4.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普通两轮摩托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

(三)规范审核审批程序。特困供养人员审核审批应实行集体评审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成立由分管领导、驻村(居)干部、社会事务办公室(民政办)主任、调查人员等7-9人组成的审核小组,自受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召开审核会议,形成集体初审意见。区民政局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随机抽查,组织集体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四)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在开展特困人员认定时应同时开展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特困人员认定后生活自理能力发生变化的,应按照《认定办法》要求及时组织复核评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14)、《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39-2013)等有关标准,按照自主吃饭、穿衣、上下床、如厕、室内行走、洗澡等6项指标,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初步评估,上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根据评估结果,审核确定特困人员应当享受的照料护理标准档次。

三、工作要求

(一)注意把握政策。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受理、审核、审批、终止程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精准识别特困人员,做到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在执行政策过程中,要体现实事求是、便民利民、宽严适度,真心实意帮助特困人员解决各种困难,让特困人员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二)加强动态管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进出有序,避免漏保多保。对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及时审批;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或死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审核并报区民政局核准。要根据自理能力,优先安排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员集中供养。供养方式发生变化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报送区县民政局备案。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科)要运用信息系统,做好特困人员信息录入、管理工作,促进特困人员救助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和精细化。对没有户口和二代身份证的特困人员,要协调公安部门尽快解决户口,及时办理、补办、更换身份证,为实现信息化管理创造必要条件。从8月份起全部进行系统审批。

(四)及时核查在册对象。结合信息化管理录入在册特困人员契机,严格核查在册享受特困人员是否符合特困救助条件,对于年满16周岁的人员,有赡养、抚养义务人,有收入来源的人员做到及时终止待遇享受。

联系人:社会救助科曾春锋,电话:023-53237675


附件 1.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书

     2.重庆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核审批表

     3.重庆市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表

     4.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审核意见公示

     5.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审批结果通知书

     6.重庆市特困人员终止救助供养审核核准表

     7.《重庆市梁平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分散供养协议书》

     8.《重庆市梁平区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入院协议书》

重庆市梁平区民政局       

2017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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