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其他行政权力目录清单
序号 |
实施主体 |
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权力主要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区卫生健康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村卫生室服务管理及绩效考核(一体化管理) |
《重庆市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9〕21号,自2019年2月1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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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卫生健康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资产管理 |
《重庆市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9〕21号,自2019年2月1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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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卫生健康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工作的监督与管理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自2011年3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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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卫生健康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 |
《重庆市基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渝府办发〔2019〕21号,自2019年2月11日起施行)第四十三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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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卫生健康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公立医院管理综合评价 |
1.《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一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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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卫生健康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通过公开招考方式配备乡村医生 |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4号,自2014年06月27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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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卫生健康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建立健全村卫生室补偿机制、绩效考核制度、村卫生室人员到龄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 |
《村卫生室管理办法(试行)》(国卫基层发〔2014〕34号,自2014年06月27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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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卫生健康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核实、评估及预警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第十五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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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卫生健康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约谈医疗机构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
《重庆市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根据2022年9月28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修正)第五十三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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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卫生健康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重性精神疾病和康复的管理、指导 |
1.《精神卫生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二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五条第二款。2.《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卫疾控发〔2012〕20号,自2012年4月5日施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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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卫生健康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灭四害有偿服务专业机构的单位或个人的备案 |
《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第十八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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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卫生健康委 |
其他行政权力 |
对村卫生室、诊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核准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84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