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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裁决目录清单
序号
实施主体
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权力主要依据
追责情形
追责依据
备注
1
区卫生健康委
行政裁决
医疗事故争议处理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2
医疗机构名称裁定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1994年第35号)第四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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