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检查目录清单
序号 |
实施主体 |
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权力主要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
《医师法》 第十六条;《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中医药法》第二十条;《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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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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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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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项目的行政检查 |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八十七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三条、第三十四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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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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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价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第五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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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
《献血法》第四条;《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三十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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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四十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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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禁毒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戒毒条例》第四条;《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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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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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机构临床使用境外来源血液的行政检查 |
《献血法》第二十三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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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消毒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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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一条;《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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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
《母婴保健法》第四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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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护士的行政检查 |
《护士条例》第五条;《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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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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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二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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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行政检查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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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三十五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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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第四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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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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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七条;《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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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医药法》第五条、第五十三条;《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五条;《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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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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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政检查 |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二十八);《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第十二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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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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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九条 ;《尘肺病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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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
《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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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按职责分工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检查 |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四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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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第五条、第四十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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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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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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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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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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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检查 |
对托育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第三十九条。 |
1.在行政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