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给付目录清单
序号 |
实施主体 |
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权力主要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3.《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2008年5月13日施行);4.《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2013年11月11日施行);5.《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标准的通知》(渝卫发〔2017〕122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 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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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给付 |
对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家庭扶助 |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2013年11月11日施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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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给付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给付 |
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22日施行)第三十五条;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2011年6月21日施行)。3.《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财社〔2018〕22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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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给付 |
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给付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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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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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给付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三十一条。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3.《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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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给付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付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五十六条;2.关于印发《重庆市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卫疾控2015〔26〕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