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奖励目录清单
序号 |
实施主体 |
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权力主要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奖励 |
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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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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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奖励 |
对在母婴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在母婴保健科学研究中取得显著成果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3号,自1995年6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2.《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1998年5月29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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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奖励 |
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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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奖励 |
对学校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奖励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自1990年6月4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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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奖励 |
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的奖励 |
《护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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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奖励 |
对在爱国卫生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奖励 |
《重庆市爱国卫生条例》(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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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奖励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的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十二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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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奖励 |
对防治职业病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三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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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奖励 |
对在中医药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十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
1.《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2.《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