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确认目录清单
序号 |
实施主体 |
权力类别 |
项目名称 |
权力主要依据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备注 |
1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确认 |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资格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3.《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6〕122号,2006年10月9日施行);4.《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4号,2008年5月13日施行);5.《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2013年11月11日施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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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确认 |
对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3.《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2008年5月13日施行);4.《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2013年11月11日施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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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确认 |
对农村独生子女四级以下残疾家庭扶助资格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3.《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信息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人口厅发〔2008〕23号,2008年5月13日施行);4.《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2013年11月11日施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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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确认 |
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资格确认 |
1.《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2011年12月22日施行)第三十五条;2.《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法(2011)62号,2011年6月21日施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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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确认 |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贴参保资金资格确认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2.《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2021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3.《重庆市人口计生委 卫生局 财政局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贴参合资金的通知》(渝人口计生委发〔2006〕42号,2007年3月28日施行)。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三条;3.《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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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区卫生健康委 |
行政确认 |
放射工作人员证核发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发生腐败行为的;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
1.《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