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322419138H/2021-004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
标题 | 2021年以案释法(四件) | ||
成文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
索引号 | 11500228322419138H/2021-00433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
标题 | 2021年以案释法(四件) |
成文日期 | 2021-12-17 |
发布日期 | 2021-12-17 |
案例一
陶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介绍]
2021年6月3日,据群众举报,陶某某涉嫌在该区某镇和清路172号门市后进行非法行医,该区卫生健康委立即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进行调查,经现场检查发现:1.该诊疗场所位于门市后第二间房内,约10平方米,设置有3个药品柜和1个就诊桌,药品柜内摆放有蒲地蓝消炎片、氯化钠注射液、一次性使用注射器和输液袋等药品器械,墙角摆放有使用后的安瓿瓶、输液器、药品盒等,就诊桌上有处方笺(记录了9种药品数量,未标注患者、时间和医师等信息)、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复核)记录单、微信支付二维码等。2.当事人正在为1名患者调试输液器,另1名患者已完成输液,现场2名患者均自述未给治疗费用。3.当事人不能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提供了本人的身份证和《某省乡村医生证书》(某县地区卫生局印制),查询国家卫生健康委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系统,未记载当事人陶某某医师执业信息、医师资格信息,辖区某镇卫生院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陶某某系离职乡村医生。该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摄取证、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固定证据,同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张贴《公告》,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医疗执业活动。
本案于2021年6月10日受理立案,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陶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在该区某镇和清路172号门市后第二间房内擅自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2021年7月16日,经该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予以陶某某没收药品、医疗器械,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陶某某在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放弃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于2021年8月24日自觉履行政处罚,本案结案。
[案情评析]
一、违法性质的认定。本案在调查过程中,一是发现当事人持有《某省乡村医生证书》(某县地区卫生局印制)证件,该区卫生健康委立即联系其辖区某镇卫生院,其出具的证明材料证实当事人为离职乡村医生;二是执法人员查询《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医疗机构注册联网管理系统》,均未记载陶某某相关的执业资质;三是2名患者及陶某某的询问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某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出库复核)记录单、陶某某现场为患者实施诊疗活动的输液器械等相关证据。通过以上证据,充分证实陶某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师执业证书》《医师资格证书》擅自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行为属非法行医。
二、违法所得的认定。本案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开展诊疗活动均未开具处方、收据和登记门诊日志等,收费通常采用微信、现金等方式,对认定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治疗患者的情况和违法所得的金额等问题界定较难,当事人和患者的说辞含糊不清,行政机关对其相关调查也不能准确认定,故本案未能进一步核实其违法所得。
[思考与建议]
一、非法行医具有一定隐蔽性。近年来,非法行医的行为越来越隐蔽,多在乡镇等偏僻的地方,有游医游摊多处活动,也有住宅内等隐蔽位置,跟执法部门打起了“游击战”和“躲猫猫”,而且很多时候一旦发生医疗事故,非法行医者的反应极为迅速,将涉案的药品、器械立即丢弃,一走了之,给执法部门取证带来了困难。在非法行医案件的来源中,有一部分是由于非法行医者与患者发生的医疗纠纷而暴露,还有一部分是来自附近居民的举报投诉,这类案件中,证人证言便成为了最重要的证据,对非法行医者、患者所做的询问笔录以及他们提供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证据可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证据,一定要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其非法行医行为。
二、调查取证手段需要加强。行政机关对违法活动通过现金、微信、支付宝等方式收费的情况,在当事人或患者不配合情况下调查权限有限,此时需联合其他部门协助开展调查,争取获得更加准确、全面的证据。
案例二
某医院未按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案
[案情介绍]
2021年07月06日,该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在对辖区内一医院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医院未按规定对其移动式手术X射线机(C臂)的工作场所建设项目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且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未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等问题。执法人员当场拍摄取证,调取了该医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手术病例等相关资料加盖公章,同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在随后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又发现该医院不能出示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陈**、刘**等人的放射工作人员证,该案于2021年9月28日调查终结。综上所述,该医院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项、第六十九条第(五)项、第六十九条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依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之FS030C(裁量基准编码)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项、《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标准》之FS004A(裁量基准编码)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该医院处以警告、并处17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该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14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医院,当事人自觉缴纳全部罚款,本案于2020年10月28日结案。
[案情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按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案件,管理服务对象职业性放射危害防治意识不高,重视度不够,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学习不足,放射危害防治管理不到位的案例。
一、收集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本案在调查过程中,采用了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等多种证据形式,对涉案的证据进行了固定。通过对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的询问,调取2020至2021年间多份病历等相关资料,发现该医院在其手术室进行椎体后凸成形术过程中使用过移动式手术X射线机(C臂机),但无法出示该手术室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认定该医院未按规定对移动式手术X射线机(C臂)的工作场所建设项目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及未按照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陈**、刘**等人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查验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与查阅病历,认定该医院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
二、后期回访检查。该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后期回访检查,该医院已停止使用前述的移动式手术X射线机,进一步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针对监督发现的问题,整改及时到位。
[思考建议]
一、强化意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X射线不仅严重危害企业受检者健康,也会对医务人员的身体造成伤害,卫生执法人员针对该医院的违法行为,现场责令其限期改正。针对该医院法定负责人、管理人员放射危害防治意识、法律意识淡薄等行为,卫生执法人员强化其依法经营重要性的认识,并指导该医院加强放射卫生知识的学习,完善放射危害防治体系和设施设备,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加强现场职业性放射危害因素的监测,按规定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预防、控制职业性放射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受检者、医务人员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加强放射卫生知识宣传。目前由于部分医院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依法经营认识不足,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给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卫生执法人员应通过不同方式加大放射危害卫生知识的宣传,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为预防、控制职业性放射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例三
某学校教室照明不符合国家标准案
【案情介绍】
2021年,该区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某学校进行教学环境卫生“双随机”监督抽检,共抽检教室1间。该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结果显示:该班教室黑板上方未设置局部照明设施;黑板平均照度117.2Lx;课桌面平均照度141.7Lx,课桌面照度均匀度0.37。
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并询问学校主管校长,该校曾于2017年对教室照明进行过改建。监督抽检的教室未达到《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一2010)的要求。上述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案件评析】
一、被处罚主体的确认。依据《学校卫生监督工作规范》,作为被处罚主体的学校是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本案中的涉案学校是依法批准设立的普通小学,能够独立行使权利并承担法律责任,是本案的被处罚主体。
二、争议要点。本案争议要点主要体现在学校教室照明相关标准的适用上。《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学校照明等环境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与教室照明有关的标准有《学校卫生综合评价》(CB/T18205一2012)《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一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CB/7793一2010)。其中,《学校卫生综合评价》是推荐性标准,不适用于卫生行政处罚。《中小学校设计规范》是强制性标准,但其照明条款为非强制性条款,也不能适用于卫生行政处罚。《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照明条款也是强制性条款,适用于城市、县镇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普通中小学校、中等师范学校和幼儿师范学校,于2011年5月1日实施,规定教室黑板应设局部照明灯,维持平均照度不应低于500 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于0.8;课桌面平均照度不应低于300 Lx,照度均匀度不应低,0.7。本案能否适用该标准的关键在于时间节点,通过对学校主管校长的调查,确认学校在2011年5月1日以后对教室照明进行过改建,因此能够适用该标准,认定被抽检教室黑板平均照度、课桌面平均照度和照度均匀度未达标的违法事实成立。最终认定,该学校构成教室照明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违法行为,其中黑板灯盏数适用《国家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黑板平均照度、照度均匀度适用《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
【思考建议】
一、应适用强制性标准的强制性条款实施行政处罚。对学校教学环境的执法监督,需依据国家有关标准。适用标准开展执法监督应分析标准的性质和适用范围,正确适用标准。卫生行政处罚适用的标准应为强制性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款。
推荐性条款或其他非强制性标准,仅用于技术指导,不具有强制力,不能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二、推动第三方检测机构的发展。学校教学环境指标,大部分需要现场检测出具结果才能进行评价。卫生执法部门所做的快速检测仅可用于对监督指标的初筛和指导。只有具备合法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才能作为处罚依据。
目前,现场检测主要依托辖区内CDC的检测数据,但其人员有限不能满足教学环境检测需求量大的现况。另外,不同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客观上也影响了现场检测的实施效率。
近年来,学校卫生检测第三方机构有所发展,但数量较少,检测水平也尚需提高。建议逐步推动学校第三方检测机构发展,以缓解供需矛盾,为学校卫生监督提供技术支撑。
三、应加强学校卫生执法监督。全国青少年体质调研结果显示,学生视力不良持续上升,检出率呈低龄化倾向,视力不良已成为影响青少年体质健康的一大顽疾。学校教室采光、照明等硬件设施环境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也是加重这一现象的重要因素之一。
严格执法、违法必究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尽管只是给予警告,也是监督员依法履职的体现。另外,处罚对学校依法办学理念的形成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本案被处罚后学校高度重视,积极纠错,迅速整改出样板间,经疾控部门检测合格后,按照样板间标准逐步改进问题教室,积极改善学校教学环境。
四、以信息公示为契机,完善监管模式。该区卫生健康委将包括本案在内的学校卫生监督结果和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逋过网络及时公开,探索构建全过程长效监管模式。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对违法行为处罚幅度较小、力度不足的现况下,通过拓宽公众对学校卫生状况的认知渠道,督促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助于提升学校的自律意识,提高学校对教学环境卫生的重视程度,切实保障广大学生身心健康。
五、加强与教委联动,加强事后监管,强化源头管控。《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对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预防性卫生行政许可。
在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新形势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已建成学校的教学环境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将处罚结果及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有助于实现有效衔接、无缝链接和闭环管理,加强行业自律,强化源头管控,落实主体责任,增强监管效能。
案例四
某电玩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 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案
【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20日,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进行2021年公共场所“双随机”监督检查中发现某电玩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游戏厅正在营业,为顾客提供游艺娱乐服务。该公司从2021年7月10日开业经营至2021年10月20日,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开展为顾客提供游艺娱乐服务活动,涉嫌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0日调取该公司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店长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经营台账记录并经店长确认签字,当场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10027)。综上所述,某电玩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时间超过3个月至6个月,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基准编码GC001B)的规定,给予:处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责令其2021年10月29日前改正相关违法行为。该电玩有限责任公司放弃陈述申辩,主动缴纳罚款,积极整改,本案顺利结案。
【案件评析】
一、收集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本案的来源为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对经营单位负责人开展了调查询问,取得了案发单位对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自2021年7月10日至2021年10月20日擅自开展为顾客提供游艺娱乐服务活动事实的认同,对涉案的证据进行固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强化意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公共场所关系千家万户,执法人员针对该公司不能出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2021年7月10日至2021年10月20日擅自开展为顾客提供游艺娱乐服务活动的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强化其依法经营重要性的认识,并指导该公司加强卫生管理,加强硬件设施的投入,规范消毒操作程序,强化卫生安全意识,消除卫生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思考建议】
目前游戏厅行业卫生安全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游戏厅经营单位对卫生管理、卫生安全认识不足,片面注重经济利益,为了降低成本,往往减少公共用品相关清洗消毒的投入,忽视卫生安全,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而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力量的不足往往导致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这就要求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和协管单位通过不同方式加大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使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自觉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守法经营。同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有诉必查,为规范公共场所市场经营秩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