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322419138H/2021-001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
标题 |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
索引号 | 11500228322419138H/2021-00132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执法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卫生健康委 |
有效性 | |
标题 |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试行) |
成文日期 | 2021-04-12 |
发布日期 | 2021-04-12 |
第一条 为推进本机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以下简称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行政执法过程的便携式音像记录设备。
第三条 记录工作开始前,应当检查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剩余电量、存储空间、时间设定等情况,确保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四条 开启执法音像记录设备记录时,监督执法人员应当告知监督执法对象。
第五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主要采集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涉嫌违法的场景或物品的特写等信息。
第六条 拍摄过程中,注意检查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拍摄状况,避免执法音像记录设备故障、人为误操作等原因造成拍摄中断。
第七条 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过程中,因客观原因中止记录的,在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言说明。
第八条 拍摄结束后,应当及时保存音像记录,不得删改。
第九条 严格遵守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不得擅自转借他人用于非公务性质的拍摄。
第十条 监督执法工作中遭遇暴力抗法等事件造成移动执法终端损坏的,使用人应及时上报,并报请修理或换发。因保管不善,使用不当造成移动执法终端丢失、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对故意损坏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音像记录存储空间,存储空间应具有较强的保密性,并指定专人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摄录完成后应当及时将音像记录转存至指定存储空间并进行交接登记,不得私自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