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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322419138H/2022-0031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 [ 体裁分类 ] 行政监管;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卫生健康委
[ 成文日期 ] 2022-12-26 [ 发布日期 ] 2022-12-26

2022年以案释法(5件)

【案件】1

卫生室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案

【案情介绍

2022823接群众举报,某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该区某街道某村卫生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该区某街道某村卫生室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技术考核合格证书》,于2022年8月22日通过B超为夏检查后诊断为早孕,在征得夏同意后擅自为其实施了人工流产术。综上所述,该村卫生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同时违反了《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和《XX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裁量基准编码:MY003A的规定,对其作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处罚人退还患者手术费用,故无违法所得),并对其不良执业行为记4分。

本案于2022826日立案,2022922对该村卫生室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于2022926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当日主动交纳1万元罚款,本案于20229月27顺利结案

经回访,被处罚人在某生健康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后确有改正,且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与案情相关证据材料,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没有收到被处罚人的其他相关投诉举报,也未再擅自开展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

案件评析

该案认定非法开展终止妊娠的关键点是患方丈夫一直对该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柏某为其妻子进行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进行指证,且执法人员在现场查获开展人工终止妊娠的B型超声诊断仪、电动吸引器、一次性扩阴器等医疗器械认定该村卫生室非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活动证据

一、主要违法事实认定是本案调查取证的关键。某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8月23日中午12点10分左右接到电话举报,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在电话中与举报人员约定当天中午1点在某区某街道某村卫生室进行现场指证,执法人员为了保证尽早与举报人见面提前赶到约定地点,且在40多度的高温下等候举报人近两个小时,期间先后打了三次举报人的联系电话询问情况,举报人一直说在来的路上,直到下午14点10分左右举报人主动打电话过来说自己到了某区某街道并在街口等候执法人员,执法人员立即再次赶赴约定地点,举报人如实说出其跑到某区某街道某村卫生室去与乡村医生柏某自行协商处理此事,因为没有与柏某达成最终赔偿金额,才再次拨通了执法人员的电话反映此事,执法人员立即对患者夏某开展询问调查,制作《询问笔录》,取得有利证据后,执法人员又立即奔赴案发现场,在某区某街道某村卫生室内查到便携式B型超声诊断仪(注册证号苏食药监械(准)字2006第2230603号),一台扬州市凯达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KD- 3090B型电动吸引器,近400个一次性阴道扩张器、吸引管等相关证据,执法人员立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同时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及卫生监督意见书等,通过取得的现场照片、物证、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等形成有力证据,对此案的定性起到了关键性作用。

二、全面监督、履行卫监职能。本案在依法对该村卫生室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技术考核合格证书》擅自为患者开展人流手术作出行政处罚后,同时对该诊所给予不良执业行为记4分的行政处理。卫生监督员全面监督、履行卫监督职能,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零容忍。

【思考建议】

一、加强行业内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2022823日,某区卫生健康委收到实名举报,反映该区某街道某村卫生室乡村医生柏某为妻子夏某非法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取证时,乡村医生柏某一直认为该村卫生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注册的是全科医疗,就是什么科的病人都可以进行接诊及治疗,且柏某前些年也取得了《接生员证》,该村卫生室B型超声仪在上级主管备案,主观认为其可以开展人工终止妊娠。从这些方面,足以证明在行业内部还有部分医务人员对其执业范围不清,存在误区,故应进一步加强行业内从业人员的法制教育。

二、建立长效治理机制近年来,随着卫生健康领域执法力

度的不断加大,非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现象还是得到有效遏制,但在一些经济不发达、群众法律意识淡薄的地区开展人工终止妊娠现象偶有发生。目前卫生健康监督人员数量少,监管范围大,使得查处人工终止妊娠工作存在一定的死角,容易出现死灰复燃的情况,加上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没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权,还得从保护患者隐私角度出发,经常出现行医者拒不配合检查或逃逸,使得行政处罚程序不能正常进行,所以必须探索建立长效打击综合治理机制,多头并举,才能有效遏制非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的违法诊疗行为。

    三、加强宣传教育、广泛发动群众。本案中夏某对自我健

康保护意识欠缺,有关部门可以通过开展现场咨询、电视、宣传册等手段加强宣传教育,让群众了解非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的危害,提高对非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的辨别能力,使查处非法开展人工终止妊娠工作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进而使公众自觉抵制非法人工终止妊娠,并对违法线索进行举报。

四、提高监管执法人员能力,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卫生监督部门作为医疗服务法律法规的执行者,只有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不断提高执法水平,才能有效查处各类医疗服务违法行为, 切实履行医疗服务监管职能。执法人员要通过系统学习和培训,加深对医疗服务行政执法工作的认识,熟悉医疗服务行政执法的基本方法,掌握医疗服务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提高自身业务能力,形成“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的执法团队。

【案件】2

某酒店二次供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案

【案情介

2022年5月31日,某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进行市级双随机专项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正在开展二次供水的某酒店二次供水水质进行了监督抽检,并委托某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样品进行检测。检测结果显示,该酒店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规定。涉嫌在开展二次供水服务活动中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2022年7月22日某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检验结果告知程序,下达了责令限期改进卫生监督意见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未对检验结果提出复核申请,于2022年8月4日进行了受理立案,调取了该酒店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次供水卫生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并经当事人确认签字,同时进一步对当事人开展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并参考《××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裁量基准编码YS005A)的规定,对其做出了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2年8月29日自觉完全履行行政处罚,2022年8月31日,本案结案。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二次供水单位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案件,该案发生在某区的一家星级酒店,人群流动量大,社会影响面广,某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二次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测结果及行政处罚进行了公示,在市民中引起了强烈反响,形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对其他二次供水服务单位也敲响了警钟。

    一、证据收集充分本案的来源为卫生机构监测报告,在调查过程中,某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照相关规定履行了检验结果告知程序,出具了检验结果告知书,告知了检验结果,并明确了当事人的权利。同时对酒店经营主管开展了调查询问,取得了案发单位对二次供水水质不合格事实的认同,对涉案的证据进行了固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适用法律正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对于水质卫生管理、监督检查以及相关罚则的规定均指向“供水单位”,对“二次供水单位”却没有明确定义。其附则对二次供水的定义是将来自集中式供水的管道水另行加压、贮存,再送至水站或用户的供水设施。故酒店地下车库内设置的低位水箱通过贮存、加压,再通过管网送至客房供旅客生活饮用的服务行为属于二次供水。卫生监督人员针对某酒店二次供水水质卫生检测不符合卫生标准的行为,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规定,对其做出了罚款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案适用法律正确。

    三、回访监督检查。为帮助该酒店提高饮用水卫生服务管理水平,执法人员开展了回访监督检查,积极帮助查找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原因,同时还与酒店负责人进行沟通,在指出其行为所存在的风险的同时,还针对其管理上的不足和漏洞提供了详细的指导和改进建议,从而使酒店高层更加重视饮用水卫生安全,真正体现了监督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理念。

思考建议

    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二次供水服务经营单位对卫生管理、卫生安全认识不足,往往减少对储水水箱清洗、管道的排污和消毒剂的投加,忽视水质安全,给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而卫生监督力量的不足往往导致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这就要求卫生监督机构和协管服务单位通过不同方式加大饮用水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使生活饮用水经营单位自觉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守法经营。同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有诉必查,为规范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安全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件】3


某区XX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王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

【案情介绍

2022109日,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以下简称卫生健康执法支队)进行2022年公共场所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区XX酒店正在营业,为顾客提供住宿服务,该酒店负责前台收银及入住登记的从业人员王某,未能提供有效健康合格证明,该酒店涉嫌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某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于2022109当场制作《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同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201372022年10月25日,对经营者胡某开展进一步的询问调查,并制作《询问笔录》调取酒店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王某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胡某确认签字。综所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XX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职权编码:GC011, 裁量基准编码 :GC011A)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某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于2022年10月31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梁卫公罚202220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于20221031主动交纳罚款,本案顺利结案

【案件评析】

一、收集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本案的来源为在卫生监督管理中发现的,在调查过程中,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对从业人员王某开展了调查询问,取得了王某对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事直接为顾客提供住宿服务的事实认同。2022年10月25日对该酒店经营者开展了进一步调查询问取得了该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王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事实的认同,对涉案的证据进行固定,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二、强化意识、维护人民群众健康。公共场所关系千家万户,卫生监督人员针对该酒店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王某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XX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的规定,该公司作:警告,并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针对经营者法律意识淡漠,强化其依法经营重要性的认识,并指导该酒店加强卫生管理,加强硬件设施的投入,规范消毒操作程序,强化卫生安全意识,消除卫生安全隐患,维护人民群众健康。

【思考建议】

目前酒店行业卫生安全是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酒店经营单位对卫生管理、卫生安全认识不足,片面注重经济利益,为了降低成本,图简单,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这是巨大的卫生安全隐患。而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力量的不足往往导致监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这就要求卫生健康执法机构和协管单位通过不同方式加大公共场所卫生安全知识的宣传,使公共场所经营单位自觉按照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守法经营。同时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有诉必查,为规范公共场所市场经营秩序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件】4


卫生院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案

[案情介]

2022年0614日,某区卫生健康执法支队在对辖区内一卫生院进行双随机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卫生院存在未按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DR开展状态检测、未按规定为受检者配备个人防护用品等问题。某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当场拍摄取证,调取了卫生院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复印件等资料盖章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同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卫生院限期改正。该案于20226月15日立案2022年7月13日调查终结。综上所述,卫生院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GBZ130-2020之表4个人防护用品和辅助防护设施配置要求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三)项、《XX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裁量基准编码之FS014B的规定,给予警告、并处六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七)项、《重庆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裁量基准编码之FS022A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前述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决定对该单位处以警告、并处六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某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于2022年07月29日将处罚决定书送达该卫生院,2022年07月29日当事人自觉交纳全部罚款,本案于2022年08月11日结案。

[案情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案件,管理服务对象职业性放射危害防治意识不高,重视度不够,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学习不足,放射危害防治管理不到位的案例。

一、收集证据、确认违法事实。本案在调查过程中,采用了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形式,对涉案的证据进行了固定。通过对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的询问,调取2021年由中铁二局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DR验收检测报告,不能出示该设备一年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状态检测的报告,已逾期97天,超期三个月,认定该卫生院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检测的违法行为属实;现场查看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个人防护用品,配有铅衣、铅围脖,未配备儿童铅方巾、成人铅方巾(或铅围裙),认定该卫生院未按照规定配备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属实

二、后期回访检查某区卫生健康委执法人员后期回访检查,该卫生院已安排第三方放射卫生服务机构对设备进行了检测,各项检测数据合格,并进一步完善了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加强了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学习。针对监督发现的问题,整改及时到位。

[思考建议]

一、落实放射卫生纳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印发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202010号)。明确了国家卫生健康委职责: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放射不但危害医务人员,也会对受检者的健康造成一定损害确保放射危害在可控范围是保障相关人员身体健康的基本保证,将放射卫生纳入安全生产管理范畴,能更加有效地督促放射诊疗单位按法规落实相关工作,杜绝放射安全事故的发生。

、加强放射卫生法律法规培训目前由于部分医疗机构负责人法律意识淡薄,对依法执业认识不足,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放射工作人员和受检者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主管部门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定期对放射诊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为预防、控制职业性放射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案件】5

某诊所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案

[案情介绍]

2022年7月4日,某区卫生健康监督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某诊所治疗室内有1瓶美菰林牌免洗手部消毒液,瓶身包装上显示生产批号为200217,生产日期为20200217,限期使用日期20220216;瓶身上标注有“3/7-9/7,08:00-0800”字样,无开启人信息。经询问当事人,该免洗手部消毒液正在使用中。

卫生健康监督员当场拍摄取证,制作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使用该过期消毒液。本案于2022年7月7日立案,该诊所其行为属于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5.2.2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XX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裁量基准编码XD003A)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予以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于2022年7月19日主动交纳罚款,本案已办结。

[案件评析]

疫情防控意义重大。卫生手消毒是指医务人员使用速干手消毒剂揉搓双手,以减少手部暂居菌的过程;外科手消毒是指医务人员在外科手术前用肥皂或洗手液和流动水洗手,再用手消毒剂清除或杀灭手部暂居菌、常居菌的过程。保持手部的卫生是预防医院感染的基础,手卫生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医院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本案手消毒液过期后,就有可能导致消毒效果不充分甚至手受到污染,故立案查处的警示意义重大,当事人在行政处罚后加紧消毒知识学习,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良好。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当事人使用的手部消毒液何时开启已无明确日期,但不管何时开启,其消毒液本身已超过生产厂家限期使用日期(20220216),其已过期的违法事实十分清楚,执法人员采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保证案件执法质量。

三、适用法律正确。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执行《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5.2.2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的行为,其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律准确。

四、回访监督检查。为保证办案达到效果,执法人员定期回访检查,指导其合法经营,严禁使用过期消毒产品,杜绝违法行为。

[思考建议]

纵观《消毒管理办法》其他处罚条款基本都存在较大幅度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在法律运用中就会出现许多尴尬,罚与不罚、罚多少各地差别巨大,且都是合法的,这显失公允。而随着对消毒工作要求的提高,此类案件将逐步增多,案情也将更复杂化,细化自由裁量也越来越急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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