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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322419138H/2019-00055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梁平区卫生健康委 有效性
标题 某美甲产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消毒产品案
成文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19-12-03
索引号 11500228322419138H/2019-00055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梁平区卫生健康委
有效性
标题 某美甲产品经营部虚假宣传消毒产品案
成文日期 2019-12-03
发布日期 2019-12-03

[案情介绍]

2019年4月1日,某区卫生监督员在专项行动检查中发现某美甲产品经营部店内外均设置有宣传“亮甲”产品的广告牌,该广告牌上有“灰指甲不治,起来越重”、“灰指甲传染-身边的定时炸弹”、“祛除灰指甲、马上用亮甲”等暗示治疗灰指甲的标语,该店门头广告为“乐泰亮甲”,现场发现 “亮甲”牌肤洁杀菌液及床研抑菌膏若干,该系列消毒产品的卫生许可证号均为黑卫消证字(2002)第0007号,卫生监督员当场对该产品拍照取证;经询问,该店从业人员贺某及负责人杨某均承认宣传广告上的产品为该店“亮甲”系列消毒产品,设置的广告是为了宣传该消毒产品有治疗灰指甲效果。

本案于2019年4月2日受理并立案,经依法调查确认该店经营范围为化妆品、日用品、消毒用品等销售及美甲服务,其销售的亮甲产品仅为消毒产品,不具备治疗灰指甲的疗效。该店设置的广告有明示或暗示消费者其店内在售“亮甲”产品有治疗灰指甲的效果,其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区卫健委依据《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四十三条,根据《重庆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裁量基准编码 XD018A ),已对当事人处以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当事人立即撤除上述广告。当事人自愿缴纳罚款,及时撤除了相关广告,本案于2019年5月10日结案。

[案件评析]

一、案由新颖

本案执法人员意在打击违法开展医疗服务的行为,但现场无明显证据,执法人员迅速转变办案思路,准确认定违法事实,打击违法行为,保证了群众的消费安全。

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案中该经营部无销售药品的资质,只能销售消毒产品。该店销售的“亮甲”牌肤洁杀菌液及床研抑菌膏消毒产品并非药品,不具备治疗疾病的效果,但因与药品“亮甲”同注册名,极易使群众误以为此消毒产品为上述知名药品,加之店内多处出现或暗示治疗灰指甲的广告,商家明显存在误导消费者相信其产品能治愈灰指甲的行为。执法人员采集现场笔录、询问笔录、产品内容复制、现场拍摄照片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保证案件执法质量。

三、适用法律正确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消毒产品的标签(含说明书)和宣传内容必须真实,不得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该经营店“亮甲”产品的标签及说明书并未出现或暗示对疾病的治疗效果,但店家设置的广告容易误导消费者,违反上述条款“宣传内容必须真实”的规定,本案适用法律正确。

四、回访监督检查

为保证办案达到效果,执法人员定期回访检查,指导其合法经营,严禁其开展灰指甲治疗等医疗服务,杜绝违法行为,也对该行业产生了威慑作用。

[思考建议]

灰指甲等脚部疾病的确诊与治疗必须在合法的医疗机构进行。本案中,并未发现该经营部开展灰指甲等疾病治疗的行为,但在实际生活中,洗脚店数量众多,其夸大宣传甚至开展灰指甲等脚部疾病治疗的行为时有发生,乱象频生,由于治疗行为较为隐蔽、不在日常监督管理对象之列、基层办案力量不足、群众意识不足等原因,使打击难度较大。市场监督部门作为其发证机关与日常监管机构,能更快更全掌握其经营现状,且市场监管部门与卫生健康部门有执法领域的重叠,因此建议市场监督部门应与卫生健康部门等形成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及时移送违法线索,加强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提高整体从业环境。


                                                       梁平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局

                                                          2019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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