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重庆市梁平区财政局
重庆市梁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梁平区竞技体育比赛及后备人才输送奖励办法》的通知
梁文旅发〔2024〕25号
各乡镇(街道)、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梁平区竞技体育比赛及后备人才输送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梁平区竞技体育比赛及后备人才输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竞技体育水平不断提高,推动我区体育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激励有关单位、运动员、教练员及相关人员为祖国争光、为梁平添彩、为人生争辉的积极性,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竞技体育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23〕20号)和重庆市体育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重大体育比赛奖励办法的通知》(渝体〔2023〕41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市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奖励原则是按贡献大小计发奖励。
第二章 奖励范围
第三条 奖励的人员包括:运动员、教练(组)、输送教练(组)。
第四条 运动员是指已代表我区在重庆市体育局注册或经区体育发展中心同意输送到市优秀运动队、市共建运动队及市运动学校等单位进行培养并参加相应比赛获得赛会相应名次的运动员。
第五条 教练(组)是指以下人员:
(一)我区获奖运动员的教练(组):包括梁平区学校在编体育教师、经区文化旅游委同意聘请及认定的教练。
(二)经区体育发展中心审核,报区文化旅游委同意将我区运动员输送到市优秀运动队、市共建运动队及市运动学校等单位进行培养并参加相应比赛获得赛会相应名次,该获奖运动员的带训教练(限1人)。
第六条 输送教练(组)是指向市优秀运动队、市共建运动队及市运动学校等单位输送运动员的教练(组)。
第七条 奖励的体育比赛包括(含夏季、冬季):
(一)奥运会、残奥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亚锦赛、全国体育大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残运会、城运会、全国各单项比赛及单项运动会等国家级比赛。
(二)市运会以及市体育局、市体育局和市教委联合组织的比赛。
第三章 奖励方式
第八条 参加奥运会、残奥会、世锦赛、亚运会、全运会、亚锦赛、全国体育大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全国残运会、城运会、全国各单项比赛、全国单项运动会等国家级比赛获奖者由区体育发展中心提出奖励意见,经区文化旅游委审定后,按程序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予以保障。
第九条 参加市运会以及市体育局、市体育局和市教委联合组织的比赛按以下标准计发奖励:
类别 |
名次 |
重庆市 运动会 |
重庆市锦标赛 重庆市冠军赛 重庆市精英赛 重庆市残运会 |
重庆市各级单项比赛及单项运动会 |
个 人 项 目 |
金牌 |
10000 |
5000 |
3000 |
银牌 |
8000 |
4000 |
2000 | |
铜牌 |
6000 |
3000 |
1500 | |
第四名 |
5000 |
2000 |
1200 | |
第五名 |
4000 |
1000 |
900 | |
第六名 |
3000 |
800 |
700 | |
第七名 |
2000 |
600 |
500 | |
第八名 |
1000 |
400 |
300 | |
一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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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 | |
二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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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 |
三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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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 | |
四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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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 |
五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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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 |
六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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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 | |
七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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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 | |
八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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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 |
集体项目 |
足球、篮球、排球等8人以上集体项目前八名按所获名次对应个人项目奖励标准5倍计奖。 | |||
团体总分 |
获市团体总分第三名奖20000元、每提升一名加奖4000元。 | |||
教练奖励 |
教练员按运动员奖励金60%发放。 |
第十条 人才输送奖励标准:
(一)区教练员培训后的运动员,输送到市优秀运动队、市共建运动队及市运动学校等上一级体育部门单项运动中心,转为正式运动员,每输送一名奖励区输送教练员5000元。
(二)经上一级部门教练培训后的运动员,输送到国家队转为正式运动员,每输送一名奖励区输送教练员20000元。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奖励资金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所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擅自扩大奖励范围及提高标准。
第十二条 区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有效核定享受奖励人员的贡献大小,考核结果要及时公开、公布。
第十三条 区相关单位在执行奖励金额具体分配时,应按照按劳分配、鼓励先进的原则,根据相关人员承担责任、工作量及贡献大小等实际情况分等次发放。奖励金额分配方案须报区体育发展中心审核后方可执行,并将发放结果报区文化旅游委备案。
第十四条 区相关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内控机制,对奖励金额的设定和发放的程序及手续进行实时监督。区体育发展中心相关科室按职责负责对各单位奖励金额分配、发放等进行全程监督和检查,并接受财政、审计、纪检巡视监督。
第十五条 获奖人员在政治思想、道德作风、遵纪守法等方面如出现违规、违纪情况,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区体育发展中心审核,报区文化旅游委同意可酌情减发或不发奖励金额并暂缓或终止其享受相应荣誉表彰;获奖人员如违反赛风赛纪、反兴奋剂规定则取消当年奖励金额,已发放的奖励金额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 对采用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的,一经发现除取消其奖励外,要严肃查处当事人和责任领导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比赛成绩的认定以秩序册、成绩册、获奖证书及其他相关成绩证明材料为准。
第十八条 奖励金额计量单位为元, 在计算过程中有小数的,按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
第十九条 兼职人员不重复计发奖励,奖励按照就高原则认定。
第二十条 执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的,所发放的奖励金额按照我区绩效工资现行政策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旅游委、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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