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征集采用图文视频作品的
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国家机关,区级各部门,人民团体,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征集采用图文视频作品的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知悉。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关于征集采用图文视频作品的奖励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文旅宣传内容的质量,不断提升梁平文旅微信公众号、视频号、抖音号等宣传平台的传播影响力,切实增强引流效应,积极助力旅游产业化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文视频作品创作者须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唱响主旋律,弘扬正能量,传播好声音。
第三条 图文视频作品奖励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传播效果至上原则,先使用后付费,接受各方面监督,保护知识产权。
第二章 奖励对象
第四条 图文视频作品创作者(区文化旅游委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除外)。
第三章 作品要求
第五条 作品为原创,申请者对该作品拥有独立、完整的著作权,且不侵犯第三人权利,包括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投稿作品须写拍摄日期及简单说明。
(一)文稿作品,运用文字形式,以当地特色文化与旅游为主题,创作如文旅资源、特色美食、风土人情、文旅活动、景区优惠、节庆活动等方面的稿件,做到客观真实语言优美,文字精炼,易于传播。
(二)图片作品,与梁平区的文旅资源、特色美食、风土人情、文旅活动等相关,拍摄工具可为胶卷相机、数码相机、单反相机、手机等,统一为“jpg”格式,文件大小不低于5M。
(三)视频作品,需结合梁平区民俗文化、非遗文化、乡村旅游、网红景点、特色民宿、文旅活动等与梁平文化和旅游相关内容,以游览视角制成广大网友喜闻乐见的视频作品,视频拍摄方式、拍摄工具不限,以“见人、见物、见场景”跟随拍摄为佳,格式为MP4、MOV、AVI。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作品可投递至邮箱:cqslpqwlw@163.com,电话:023-53336523。文稿作品需提供原创电子件,图片作品须提供图片原片,视频作品须提供视频成品及原片。作品通过评审后采用。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七条 奖励标准
(一)新媒体
上稿平台 |
要求 |
采用奖励 |
传播奖励 传播计量时长为7天,起始时间为发布作品时间 |
备注 |
梁平文旅微信公众号 |
原创文稿+配图 |
100元/篇 |
阅读量: 1000(含)至4999人次奖励200元; 5000至9999人次奖励300元; 10000人次及以上奖励500元。 |
作品奖励由采用奖励和传播奖励构成。作品传播奖励点赞量和评论量不叠加奖励,就高计奖。同一作品多平台采用,不叠加奖励,就高计奖。 |
梁平文旅微信视频号 |
原创视频时长不限 |
100元/条 |
点赞量: 500(含)至999人次奖励100元; 1000至4999人次奖励300元; 5000至9999人次奖励500元; 10000人次及以上奖励1000元。 评论量: 100(含)至499人次奖励200元; 500至999人次奖励300元; 1000至4999人次奖励400元; 5000人次及以上奖励500元。 | |
梁平文旅抖音号 |
原创视频时长不限 |
100元/条 |
(二)图片作品:图片作品采用平台为梁平文旅微信公众号、梁平文旅宣传资料、展板、广告画面等梁平文旅宣传。奖励金额为50-200元/张,具体金额由评审委员会终审决定。图片作品采用后,按评审委员会综合分值计费,总分10分,评分对应奖励如下:
0<评分≦4分 |
4<评分≦6分 |
6<评分≦8分 |
8<评分≦10分 |
50元 |
100元 |
150元 |
200元 |
第五章 评审组织及规则
第八条 成立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征集图文视频作品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由区文化旅游委负责宣传工作的分管领导和产业发展科、宣传科、文化体育科、区旅发中心负责人组成,投稿的新媒体作品和图片作品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投赞成票3/5以上的采用,采用的作品,按第七条奖励标准对应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区旅发中心,负责实施征集图文视频作品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 奖励兑现
第九条 每季度对征集采用作品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按照财务报账程序结算发放奖金。
第十条 以下作品不纳入本办法实施:
(一)与区文化旅游委签订合作协议范围内的;
(二)由区文化旅游委主办、承办的摄影大赛、征文大赛、视频大赛的;
(三)区文化旅游委另外出台文件已享受奖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凡获得我委征集图文视频奖励的作品,即视为自动授权我委用于宣传推广,包括可对作品进行修改和剪辑等后期处理。
第十二条 获奖作品因知识产权、署名权或奖金分配等引起法律纠纷的,由申请者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单位和个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改完善。
图文视频作品采用登记表
投稿时间 |
投放平台 |
评审1意见 |
评审2意见 |
评审3意见 |
评审4意见 |
评审5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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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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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视频作品采用奖励发放表
投稿人姓名 |
投稿人电话 |
采用时间 |
采用平台 |
采用标题 |
链接 |
传播奖励截图 |
奖励金额 |
账户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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