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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163/2023-00049 [ 发文字号 ] 梁文旅发〔2023〕28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 [ 体裁分类 ] 其他公文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3-06-12 [ 发布日期 ] 2023-06-12

关于印发《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涉案财物处置制度》的通知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涉案财物处置制度》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执法支队:

现将《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涉案财物处置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6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涉案财物处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涉案财物管理,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罚没财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涉案财物,是指本委执法机构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当事人)实施没收或查封、扣押的物资。

第三条  涉案财物的处置应当遵循依法依规、统一管理、管处分离、公开透明、科学环保、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到保管规范、处置合法、案结物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调换、损毁、私分或者变相私分涉案财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涉案财物。

第四条  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内设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涉案财物进行移交、保管和处置。

第五条  办案机构应当于实施没收和查封、扣押当日将涉案财物移交至专用库房,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当日移交的,须在次日移交。移交时建立财物台账。

第六条  涉案财物的保管,应实行自有专用库房保管的原则。专用库房应当配备符合防盗、防火、防潮、防鼠、防腐等安全要求的防护管理设施。

第七条  扣押的财物依法需解除扣押的,办案机构依法办理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手续,由办案机构和保管机构共同负责实施。

第八条  涉案财物的处置,由区文化旅游委审核同意后进行,由保管机构与处置机构办理交接手续,并建立财物处置台账归档备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涉案财物的处置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涉案财物的不同特征,采取销毁、拍卖、变卖、捐赠或者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方式进行。相应方式也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十条  涉案财物需作销毁处理的,应当贯彻“无害化处理”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得妨碍公众生产生活,不得影响公共卫生、交通秩序、消防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  在实施第十条行为时,应当至少有两名办案人员参加,办案人员应制作现场笔录,记明处置的时间、地点、方式,处置财物相关信息等,并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拍照、录像。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监督人应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文件对涉案财物处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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