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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梁)文综罚字〔2024〕7号

日期:2024-07-31

当事人: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445189)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CQ-CJ100012)                             

出资人:蒋达攀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七星岗街道中山一路181号17-4#             

2024年4月11日9时30分至2024年4月11日9时48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旅委)执法人员王本辉(22005521033)、陈元峰(22005521022)、周红霞(22005521027)在联合执法行动中,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祥和路7号附2号2-1的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平区祥和路门市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于2024年3月29日出行的“万州一日游”旅游活动仅能提供1份不完整的旅游合同,相关的包车合同、行程单、收费票据等资料无法提供。执法人员当场提取了该旅游合同的打印件并对该门市部下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

2024年4月18日16时00分至2024年4月18日17时50分,区文旅委执法人员王本辉(22005521033)、陈元峰(22005521022)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再次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祥和路7号附2号2-1的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平区祥和路门市部进行复查,要求该场所提供于2024年3月29日出行的“万州一日游”除旅游合同外的包车合同、行程单、收费票据等相关资料,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易千梅称因旅游活动已结束,相关资料感觉已没有用处,未给予保存,已无法提供。该门市部的行为系未在两年保存期内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责令该门市部改正,并对易千梅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提取了该门市部的《营业执照》打印件及易千梅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同时对执法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取证,现场检查活动全程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易千梅见证。

2024年4月18日,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4月26日,执法人员向区文旅委行业管理科提取了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平区祥和路门市部的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打印件(因旅游行业管理实行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由行业系统进行电子备案,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2024年4月26日,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平区祥和路门市部的实际负责人黄波到我委接受调查,黄波提供了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称由他负责处理本案相关事宜。执法人员对黄波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黄波承认了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平区祥和路门市部未在两年保存期内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事实。我委随即向黄波提取了其门市部的设立社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445189)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CQ-CJ100012)复印件及其门市部设立社的投资人蒋达攀的身份证复印件、黄波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024年4月30日,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平区祥和路门市部的实际负责人黄波向区文旅委提交了《减轻处罚申请书》。                          

2024年4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调查核实,因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平区祥和路门市部未妥善保存相关的涉案收据账单等财务资料,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之规定,本案的涉案当事人为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平区祥和路门市部的设立社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人为蒋达攀设立的服务网点(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平区祥和路门市部)未在两年保存期内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4〕7-1号)、《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4〕7-2号)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现场检查视频1份:证明了区文旅委在2024年4月11日及2024年4月18日两次对当事人的服务网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445189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CQ-CJ100012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

3. 当事人设立的服务网点(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平区祥和路门市部)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D2HWGF7N复印件及《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证明》(设立社编号:L-CQ-CJ100012)打印件各1份:证明了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平区祥和路门市部是当事人设立的服务网点的事实;

4. 当事人的出资人蒋达攀的身份证复印件、其设立的服务网点实际负责人黄波的身份证复印件及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委托黄波全权代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授权委托书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黄波全权代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5.当事人设立的服务网点实际负责人黄波及工作人员易千梅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易千梅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出具的旅游合同(2024年3月29日万州一日游)1份:证明了当事人于2024年3月29日出行的“万州一日游”未在两年保存期内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6.区文旅委执法人员王本辉、周红霞、陈元峰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于2024年3月29日出行的“万州一日游”未在两年保存期内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梁委办〔2019〕32号)文件,本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2024年3月29日出行的“万州一日游”未在两年保存期内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委应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受托人黄波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涉案材料,主动加强旅游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表态以后会妥善完整保存好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节,本委决定责令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改正并拟对其作出:1.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大写: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2024年5月8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4〕7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5月15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给予重庆全球通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大写:肆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梁平支行(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进行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梁平区梁平南站三路)                                     

联系人: 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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