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委,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公共服务局、万盛经开区文化旅游局,委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市文化旅游委第15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1年11月23日
重庆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大力推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重庆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文化和旅游标准的立项、起草、宣贯、实施和监督等工作。
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任务主要包括:建立和完善全市文化和旅游标准体系;组织贯彻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统筹协调地方标准立项、起草和实施;培育满足文化和旅游市场需求的团体标准,指导企业制定和实施标准;对各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为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是全市标准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化旅游委)负责管理全市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接受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是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和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市、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标准化工作机制,推动标准化工作开展,促进管理与服务水平的提升。
第六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社会团体等开展或参与全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市文化旅游委标准化工作职能处室,负责管理、组织和协调全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重庆市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二)研究分析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需求,制定全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工作措施,建立和完善地方标准体系;
(三)负责文化和旅游标准化组织机构的建设,协调配合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文化旅游标委会)的组建、专家推荐、监督检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的起草工作,并协调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审查、发布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
(五)负责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在全市范围内的宣传贯彻和监督实施,并规范、引导和监督全市文化和旅游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制修订和贯彻实施;
(六)协助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的复审工作,提出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建议;
(七)指导全市各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企业及相关单位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八)组织全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负责全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信息交流、咨询服务、总结推广和表彰奖励;
(九)参与、配合文化和旅游部标准化项目,承办文化和旅游部委托的其他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第八条 市文化旅游委各业务处室标准化工作职责:
(一)提出本处室业务范围内的标准项目及标准化工作建议;
(二)根据文化和旅游标准年度制修订项目计划,参与有关标准制修订的调研、起草等工作;
(三)参加与本处室职能职责有关的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复审,并负责与职能职责相关标准的宣传、实施、监督等工作。
第九条 市文化旅游标委会按照法律法规和《重庆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咨询和推广工作。
第十条 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明确工作机构或人员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标准化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二)负责制定本辖区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实施办法;
(三)负责本辖区范围内文化和旅游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监督实施、经验交流等工作;
(四)组织征集本地区所需文化和旅游标准制修订项目,提出立项建议;
(五)参与配合文化和旅游标准的制修订及相关工作,完成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标准制修订起草任务;
(六)指导文化和旅游企业及相关经营单位建立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机构,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工作;
(七)承办市文化旅游委交办的其他标准化工作。
第三章 标准的立项
第十一条 文化和旅游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文化和旅游标准立项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申请制定国家标准;
(二)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文化旅游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逐级上报申请制定行业标准;
(三)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或各区县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立项,按规定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由市文化旅游委归口管理;
第十二条 市文化旅游委根据全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实际,以全市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采取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提出全市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和标准化指导性文件的制修订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 市文化旅游委应当按照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征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的要求,向文化旅游标委会、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单位广泛征集本部门、本行业的立项建议,并对立项建议进行审核汇总后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对于全市文化和旅游领域急需和重点的地方标准项目,由市文化旅游标委会直接组织编写标准项目建议,报市文化旅游委审核后,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 市文化旅游委有关业务处室、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有关研究机构应当配合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文化和旅游领域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遵循下列基本要求和程序:
(一)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编制标准制修订计划和实施方案,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文化和旅游领域的生产、科研、教育、企事业和管理部门等有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二)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对各方面的反馈意见进行认真分析研究,修改完善征求意见稿,形成标准送审稿,连同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表、技术审查申请及有关附件,报送市文化旅游标委会,由市文化旅游标委会组织专家对标准送审稿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并报市文化旅游委同意后,送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三)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专家技术审查的意见,对标准送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完成标准报批稿及其他报批材料,报市文化旅游标委会初核后,送市文化旅游委复核,市文化旅游委复核通过后向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四)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标准编制的质量和进度负责,并参与标准解释、实施情况的收集与整理等工作;
(五)地方标准制修订应注意与各有关标准之间协调配套,地方标准不应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相抵触;
第十七条 鼓励学会、协会、商会、联合会、产业技术联盟等社会团体协调相关市场主体共同制定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的团体标准,由本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者按照本团体的规定供市场自愿选用;
第十八条 鼓励企业制定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具有竞争力的企业标准,并落实企业产品和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
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标准的编写应符合《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GB/T 1.1-2020)的相关要求。
第二十条 标准起草过程中征求意见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实施。必要时也可由市文化旅游标委会或者市文化旅游委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全市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立项、批准、编号、发布。
第二十二条 文化和旅游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和行业发展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修订、废止。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文化旅游委全面负责文化和旅游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市文化旅游委的统一部署,加强对标准贯彻实施的监督检查。对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及时向市文化旅游委报告。
第二十四条 支持开展文化和旅游标准化试点示范和宣传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文化和旅游领域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服务、经营和管理,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
第二十五条 市文化旅游委根据标准化工作的需要,指导、监督行业有关技术机构开展质量、资格等认定工作。
第二十六条 鼓励文化和旅游企事业单位将贯彻实施标准过程中需要具备的物质、技术条件,纳入本单位的建设、培训、技术改造计划统筹考虑。
第二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各类标准均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并取得显著成效的标准,市文化旅游委将向有关部门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励。
第二十八条 全市各级文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按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标准化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工作经费
第三十条 市文化旅游委设立标准化工作专项经费,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从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各区县(自治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工作所需经费,可由本单位专项经费列支。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文化旅游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