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梁)文综罚字〔2024〕5号
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东宫娱乐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YQ1FQXA)
法定代表人:毕晓义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东路1号“海韵重百商业广场B栋三层65号-104号”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投诉书》,称重庆市梁平区东宫娱乐城侵犯了该协会管理的取得著作权授权的音像作品。2024年3月14日21时01分至2023年3月14日22时10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王本辉(22005521033)、周红霞(22005521027)、陈元峰(22005521022)、潘登丰(22005521054)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东路1号“海韵重百商业广场B栋三层65号-104号”的重庆市梁平区东宫娱乐城进行核查,该场所共有19个包房,其中17个房间可进行点歌,且该场所正在营业,执法人员在“V1”包房内的点歌系统“视易”中点播了《宁夏》(梁静茹)、《分手快乐》(梁静茹)、《爱拼才会赢》(草蜢)、《成全》(刘若英)、《路口》(张震岳)、《天涯》(任贤齐)、《伤心太平洋》(任贤齐)、《铿锵玫瑰》(林忆莲)8首歌曲,要求工作人员提供相关著作权授权使用证明,经询问经理陈贤亮,陈贤亮无法提供相关著作权授权使用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经理陈贤亮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同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4〕5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梁文综调通字〔2024〕5号),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4〕5号),并通知重庆市梁平区东宫娱乐城法定代表人毕晓义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以上文书均由其经理陈贤亮签字确认。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3月14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3月19日,重庆市梁平区东宫娱乐城的负责人毕晓义全权委托王晶到我委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YQ1FQXA)复印件、毕晓义的身份证复印件、王晶的身份证复印件,王晶承认了重庆市梁平区东宫娱乐城未经著作权人(音集协)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经调查,上述8首歌曲版权均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并由其授权音集协代为行使其著作权的管理事宜,重庆市梁平区东宫娱乐城系个人独资企业,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8首歌曲的著作权许可协议等权利证明材料,同时在调查中当事人对未取得著作权授权的行为予以确认。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属于危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涉及的8首侵权歌曲因无法查询相应的点击率及经营额,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024年3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4〕5号)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4〕5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12张、执法记录仪现场执法视频1份:证明区文化旅游委在2024年3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2、重庆市梁平区东宫娱乐城经理陈贤亮《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梁文综调通字〔2024〕5号)1份、受托人王晶《调查询问笔录》1份、法定代表人毕晓义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受托人王晶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授权委托书》1份、侵权歌曲歌单1份:证明当事人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3、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的《授权委托书》及《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各1份、音集协对重庆市梁平区东宫娱乐城的《投诉书》、侵权歌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系音集协管理的著作权;
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YQ1FQXA)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实;
5、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王本辉、周红霞、陈元峰、潘登丰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本委认为,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东宫娱乐城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未与音集协签订《著作权许可协议》,经营性使用音集协管理的音乐类视听作品的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认定为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因当事人初次违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且其点歌系统并非制作侵权复制品的专有工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委应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重庆市梁平区东宫娱乐城在案发后立即对涉案的歌曲曲库进行了整理,对涉案的侵权歌曲进行了删除处理,同时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联系音集协解决著作权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委决定责令重庆市梁平区东宫娱乐城停止侵权行为并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梁平支行(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南站三路
联系人:潘登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 4月7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