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梁)文综罚字〔2023〕16号
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珂珂娱乐中心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XE8DW9P) 投资人:周波涛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东路1号
2023年8月8日16时42分至17时45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王本辉(22005521033)、陈元峰(22005521022)、周红霞(22005521027)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东路1号的重庆市梁平区珂珂娱乐中心进行检查,发现该歌厅正在营业,在该歌厅A-803房间中有四名未成年人王某某、雷某某、李某某、柏某正在房间内唱歌,所唱歌曲名为《伤不起》,该场所的行为系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制止了该歌厅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对该歌厅的现场负责人李浩然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同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取证,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3]16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梁文综调通字[2023]16号),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16号),以上文书均由其现场负责人李浩然签字确认。
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8月8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8月10日,重庆市梁平区珂珂娱乐中心的投资人周波涛到我委接受调查询问,周波涛承认了重庆市梁平区珂珂娱乐中心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我委随即向周波涛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XE8DW9P)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00228160086)复印件及周波涛本人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112**********2209)复印件。
2023年8月17日,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王本辉(22005521033)、陈元峰(22005521022)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调取了四名涉案未成年人王某某、雷某某、李某某、柏某的户籍信息,确认了上述四人均系未成年人。
2023年8月23日,重庆市梁平区珂珂娱乐中心的投资人周波涛到我委提交了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
经调查,重庆市梁平区珂珂娱乐中心系个人独资企业,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证据确实充分,同时在调查中当事人对该违法行为予以确认。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损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属于对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该案中四名未成年人的唱歌消费为微信支付,由其中1名未成年人李某某用自持手机微信支付78元,故认定该案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8元整。
2023年8月25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16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7张:证明区文化旅游委在2023年8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XE8DW9P)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00228160086)复印件、当事人的投资人周波涛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112*********2209)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并属于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
3、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李浩然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四名涉案未成年人王某某、雷某某、李某某、柏某《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
4、四名涉案未成年人王某某、雷某某、李某某、柏某的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了王某某、雷某某、李某某、柏某均系未成年人的事实;
5、涉案未成年人李某某手机微信支付记录截图1张,证明了重庆市梁平区珂珂娱乐中心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8元整的事实;
6、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王本辉、陈元峰、周红霞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证明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委应该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重庆市梁平区珂珂娱乐中心的投资人周波涛在案发后立即进行了整改,加强了对员工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的守法经营教育,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并提交了申请减免行政处罚申请书,本委认为当事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本委对重庆市梁平区珂珂娱乐中心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元(柒拾捌元)整;3.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2023年8月25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3〕16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9月1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责令重庆市梁平区珂珂娱乐中心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8元(柒拾捌元)整;
3. 罚款人民币2000元(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梁平支行(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进行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联系地址: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高铁南站三路 联系人: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 年 9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