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163/2025-000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文综罚字〔2025〕1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1-10 | 发布日期 | 2025-03-17 |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163/2025-00031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文综罚字〔2025〕1号 |
成文日期 | 2025-01-10 |
发布日期 | 2025-03-17 |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文综罚字〔2024〕15号
当事人:重庆欧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CEER8459)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CQ-100429)
法定代表人:甘静
地址: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号11幢29-1(自主承诺)
2024年12月9日16时27分至2024年12月9日17时28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陈元峰(22005521022)、唐培锋(22005521023)在执法检查中,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丹桂大道10号附5号的重庆欧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梁平丹桂门市部进行检查,在该门市部的负责人唐本容见证下,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门市部的设立社(重庆欧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0月28日组织出行的“桂林韶山赏花双汽5日游”旅游团仅能提供1份旅游合同及授权委托书,该旅游团的出车单、收费票据等团档资料无法提供,经询问其负责人唐本容,唐本容称未保存该次旅游团的其他相关团档资料。当事人的行为系组织旅游团,未在两年保存期内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对执法现场拍照、摄像取证,提取了部分涉案资料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4〕15号),并由该门市部的负责人唐本容签字确认;2.对该门市部的负责人唐本容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3. 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梁文综调通字〔2024〕15号)及《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4〕15号),责令当事人当场整改并通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询问。
2024年12月9日,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批准后,本委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2月11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甘静委托其梁平门市部的负责人唐本容到我委接受调查,唐本容出具了《委托授权书》,执法人员再次对唐本容开展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同时向唐本容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CEER8459)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CQ-100429)复印件、甘静的身份证复印件、唐本容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甘静委托唐本容全权代理办理本案相关事务的《委托授权书》各1份。
2024年12月11日,执法人员向区文化旅游委行业管理科提取了重庆欧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梁平丹桂门市部的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打印件(因旅游行业管理实行多证合一,备案信息由行业系统进行电子备案,不再出具纸质证明)。
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旅行社分社(简称分社,下同)及旅行社服务网点(简称服务网点,下同),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服务网点的旅行社(简称设立社,下同)的名义从事《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之规定,本案的涉案当事人为重庆欧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梁平丹桂门市部的设立社重庆欧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
经调查核实,因重庆欧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旅游团,未在两年保存期内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行为不涉及违法所得,故无违法所得。
2024年12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甘静,组织旅游团,未在两年保存期内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4〕15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执法记录仪下载的现场检查视频1份:证明了区文化旅游委在2024年12月9日对当事人的服务网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设立的服务网点负责人唐本容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提供的 “桂林韶山赏花双汽5日游” 旅游合同打印件及授权委托书各 1份:证明了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8日组织出行的“桂林韶山赏花双汽5日游”旅游团,未在两年保存期内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CEER8459)复印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L-CQ-100429)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旅行社且系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
4. 当事人设立的服务网点(重庆欧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梁平丹桂门市部)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CWBWC1X4)复印件及《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证明》(设立社编号:L-CQ-100429)打印件各1份:证明了重庆欧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梁平丹桂门市部是当事人设立的服务网点的事实;
5.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甘静的身份证复印件、其设立的服务网点负责人唐本容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甘静委托唐本容全权代处理本案相关事务的《委托授权书》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唐本容全权代处理本案相关事务的事实;
6.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陈元峰、唐培锋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于2024年10月28日组织出行的“桂林韶山赏花双汽5日游”旅游团未在两年保存期内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及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根据《旅行社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梁委办〔2019〕32号)文件,本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2024年10月28日组织出行的“桂林韶山赏花双汽5日游”旅游团未在两年保存期内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款“旅行社应当妥善保存《条例》规定的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的各类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以备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核查”、“前款所称的合同及文件、资料的保存期应当不少于两年”之规定,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妥善保存各类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够两年,或者泄露旅游者个人信息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本委应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提供涉案材料,主动加强旅游行业法律法规的学习,表态以后会妥善完整保存好旅游合同及相关文件、资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本案实际情节,本委决定责令重庆欧酷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改正并对其作出:1.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大写: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之规定,2025年1月2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4〕15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5年1月9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4000元整(大写:肆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梁平支行(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南站三路)
联系人: 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 年 1 月 10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