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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228MB19586163/2025-00013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梁平区文化旅游委 有效性
标题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文综罚字〔2024〕18号
成文日期 2024-11-21 发布日期 2025-01-09
索引号 11500228MB19586163/2025-00013
发文字号
主题分类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体裁分类 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梁平区文化旅游委
有效性
标题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文综罚字〔2024〕18号
成文日期 2024-11-21
发布日期 2025-01-09


当事人:重庆酷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D27JPX1L                                

法定代表人:陈艳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月桂路8号二号商业附25                             

202410251701分至202410251756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王本辉(22005521033)、陈元峰(22005521022)、潘登丰(22005521054)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月桂路8号二号商业附25重庆酷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开展日常检查,发现当事人证照齐全,其37号机的包间内有何某某及陈某两名未成年人。当事人的行为系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制止了该网吧的违法经营行为,对执法现场拍照、摄像取证,并依法作出如下处理:1.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414号),并由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朱俊华签字确认;2.对涉案的当事人工作人员唐欢及两名未成年人何某某、陈某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提取了何某某的户籍信息;3.下发《调查询问通知书》(梁文综调通字202414号)及《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414号),责令当事人当场整改并通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

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41025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1030日,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艳委托其店长李正阳到我委接受调查询问,李正阳出具了《委托书》,执法人员对李正阳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李正阳承认了其网吧有未成年人上网的事实。执法人员同时向李正阳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D27JPX1L)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00228200134)复印件、陈艳的身份证复印件、李正阳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陈艳委托李正阳全权代理办理本案相关事务的《委托书》及涉案人员唐欢的上网消费记录打印件各1份。

2024115日,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唐欢到我委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未成年人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同时根据陈某的《调查询问笔录》、何某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户籍信息,本委确认了何某某、陈某两人截至本案案发时均为未成年人的事实。

2024115日,本委根据该案现场检查情况、未成年人何某某及陈某的《调查询问笔录》及涉案人员唐欢的上网消费记录打印件,认定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何某某及陈某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3元整。

2024115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重庆酷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并属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20241025日允许未成年人何某某、陈某进入其场所内上网,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3元整。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414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执法记录仪下载的现场检查情况视频刻录光盘1张:证实了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在20241025日,检查发现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何某某及陈某进入其场所的违法事实;

2. 未成年人何某某及陈某、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唐欢、当事人的受托人李正阳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未成年人何某某的户籍证明打印件1份,未成年人陈某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涉案人员唐欢的上网消费记录打印件1张:证明了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何某某及陈某进入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且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3元整的违法事实。

3.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D27JPX1L《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00228200134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有限责任公司且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事实。

4. 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艳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李正阳的身份证复印件陈艳委托李正阳全权代理办理本案相关事务的《委托书》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李正阳全权代处理本案相关事务的事实;

5. 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王本辉、陈元峰、潘登丰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20241025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3元整的事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以及《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梁委办〔201932号)文件,本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20241025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区文化旅游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给予当事人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承诺加强网吧管理,认真核对上网人员身份信息,不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其场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从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本委责令重庆市酷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场整改并拟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元(大写:壹拾叁元整);3.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之规定。20241113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41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1120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责令重庆酷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当场整改并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大写:壹拾叁元整);

3.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梁平支行(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南站三路)                                     

联系人: 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1121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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