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163/2025-000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文综罚字〔2024〕12号 |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发布日期 | 2025-01-09 |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163/2025-000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文化旅游委 |
有效性 | |
标题 |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文综罚字〔2024〕12号 |
成文日期 | 2024-06-24 |
发布日期 | 2025-01-09 |
(梁)文综罚字〔2024〕8号
当事人:梁平区宏程书店 (刘英)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ABXLU03X
经营者:刘英
住所(住址等):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银桂路5号附17号
当事人梁平区宏程书店(刘英)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物的行为,经本委2024年5月27日立案调查,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委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5月27日16时03分至17时12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王本辉(22005521033)、陈元峰(22005521022)、周红霞(22005521027)经出示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银桂路5号附17号的梁平区宏程书店(刘英)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证照齐全,在货架醒目处摆放有出版物进行出售,执法人员对在售图书进行了检查,发现在售图书《阳光同学·课时优化作业》、《初中同步学习·导与练》等共25本出版物存在无版权页、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情况。梁平区宏程书店(刘英)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4〕8号),并对发现的25本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进行了扣押,下达了《扣押决定书》(梁文综扣字〔2024〕8号)、《扣押物品清单》(梁文综扣物字〔2024〕8号);向当事人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梁文综调通字〔2024〕8号),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4〕8号),以上文书均由其现场负责人蔡高雄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
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5月27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5月27日,我委对扣押的25本出版物仔细甄别。根据《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及<常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取证指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12〕34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本委认定该案涉案的25本出版物为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2024年5月28日,执法人员对梁平区宏程书店(刘英)的经营者刘英的委托代理人蔡高雄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蔡高雄承认了其书店摆放出售未署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物的行为。执法人员同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ABXLU03X)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新出发2021字第5002280143号)复印件、刘英的身份证复印件、蔡高雄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刘英委托蔡高雄全权处理未署出版单位名称一案的委托书各1份 。
2024年6月12日,我委执法人员再次赴现场调取了梁平区宏程书店(刘英)的收银系统,未发现未署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物的销售记录,现场负责人蔡高雄向我委提交了情况说明。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梁平区宏程书店(刘英)的负责人蔡高雄的《调查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及现场检查情况,至此,我委认定梁平区宏程书店(刘英)无违法所得。
2024年6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刘英,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4〕8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执法录像光盘1份:证明了我委在2024年5月27日、2024年6月1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ABXLU03X )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新出发2021字第5002280143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且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事实;
3.当事人的经营者刘英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1份,被委托人蔡高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者刘英委托蔡高雄全权代处理本案相关事务的事实;
4.被委托人蔡高雄调查询问笔录,《扣押决定书》(梁文综扣字〔2024〕8号)、《扣押物品清单》(梁文综扣物字〔2024〕8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
5.《梁平区宏程书店(刘英)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物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6.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王本辉、陈元峰、周红霞、潘登丰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梁平区宏程书店(刘英)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2024年5月27日被查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之规定,本委应当对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梁平区宏程书店(刘英)此前未发生相同违法行为,无违法所得,且配合执法机关对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结合《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附<文化和旅游市场各法律法规裁量权基准细则>》之九,《出版管理条例》“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本委拟对梁平区宏程书店(刘英)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25本;
2.罚款人民币500元(大写: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梁平支行(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进行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梁平区高铁南站三路 )
联系人:周红霞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