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文综罚字〔2024〕10号
当事人:梁平区才辉超市 (李辉)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YNA2E7G
经营者:李辉
住所(住址等): 重庆市梁平区金带镇仁和街10号
当事人梁平区才辉超市 (李辉)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委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2024年7月16日10时12分至11时06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王本辉(22005521033)、陈元峰(22005521022)、潘登丰(22005521054)经出示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金带镇仁和街10号的梁平区才辉超市 (李辉)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营业,该场所有《营业执照》,在大厅货架上摆放有部分出版物出售,经询问其现场负责人李太琴,李太琴称其超市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系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制止了当事人的违法经营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4〕10号),并对发现的46本出版物进行了扣押,经批准下达了《扣押决定书》(梁文综扣字〔2024〕10号)、《扣押物品清单》(梁文综扣物字〔2024〕10号);向当事人下发了《调查询问通知书》(梁文综调通字〔2024〕10号),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4〕10号),以上文书均由其现场负责人李太琴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录像取证。
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7月16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对梁平区才辉超市(李辉)的经营者李辉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李辉承认了其超市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执法人员同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YNA2E7G )复印件、李辉的身份证复印件、李太琴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2024年7月23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辉,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综合执法文书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明了我委在2024年6月27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并要求当事人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4〕10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执法录像光盘1份:证明了我委在2024年7月1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3.梁平区才辉超市(李辉)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8MA5YNA2E7G )复印件、梁平区才辉超市(李辉)的经营者李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4.重庆市梁平区新闻出版局《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李辉调查询问笔录1份、《扣押决定书》(梁文综扣字〔2024〕10号)、《扣押物品清单》(梁文综扣物字〔2024〕10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事实;
5.当事人的经营者李辉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负责人李太琴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了当事人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6.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王本辉、陈元峰、周红霞、潘登丰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且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2024年6月27日我委执法人员赴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大厅货架上有少量出版物,当事人无法提供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向其宣传出版物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该超市尽快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在未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前不得出售出版物,否则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2024年7月16日我委执法人员再次赴梁平区才辉超市(李辉)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仍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梁平区才辉超市(李辉)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2024年7月16日被查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本委应当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予以处罚。
鉴于当事人梁平区才辉超市(李辉)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清除其超市内的出版物,表态以后不会在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零售出版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本委拟对梁平区才辉超市(李辉)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擅自从事零售业务的出版物46本;
2.罚款人民币200元(大写:贰佰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梁平支行(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梁平区高铁南站三路 )
联系人:周红霞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 年 8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