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文综罚字〔2024〕9号
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情声声歌厅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ACBW951T)
投资人:刘忠贵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北路205号1幢2-1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投诉书》,称重庆市梁平区情声声歌舞厅侵犯了该协会管理的音像作品著作权。2024年6月25日16时38分至17时53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王本辉(22005521033)、陈元峰(22005521022)、潘登丰(22005521054)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北路205号1幢2-1的重庆市梁平区情声声歌舞厅进行核查,该场所共有10个包房,正常营业中,执法人员在“222”包房内的“多唱”点歌系统中,搜索发现的《情人》(beyond)、《刮目相看》(曹格)、《爱拼才会赢》(草蜢)、《宁夏》(梁静茹)、《我只为你乖》(李威)、《成全》(刘若英)、《梦醒时分》(李宗盛)等7首歌曲(著作权方为音集协)均为可点唱状态,经询问该场所合伙人漆小容,漆小容无法提供相关著作权授权使用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其合伙人漆小容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提取了漆小容的身份证复印件,执法人员同时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4〕9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梁文综调通字〔2024〕9号),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4〕9号),并通知其投资人刘忠贵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受调查,以上文书均由其合伙人漆小容签字确认。
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2024年6月25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6月27日,重庆市梁平区情声声歌舞厅的投资人刘忠贵到我委接受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同时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ACBW951T)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00228160019)复印件、刘忠贵的身份证复印件,刘忠贵承认了重庆市梁平区情声声歌舞厅未经著作权人(音集协)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经调查,上述7首歌曲版权均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并由其授权音集协代为行使其著作权的管理事宜,重庆市梁平区情声声歌舞厅系个人独资企业,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7首歌曲的著作权许可协议等权利证明材料,同时在调查中当事人对未取得著作权授权的行为予以确认。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经济秩序,属于危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涉及的7首侵权歌曲因无法查询相应的点击率及经营额,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2024年6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4〕9号)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4〕9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明区文化旅游委在2024年6月2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点歌系统内7首歌曲的著作权授权使用证明的事实;
2、重庆市梁平区情声声歌舞厅合伙人漆小容《调查询问笔录》1份、《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投资人刘忠贵《调查询问笔录》1份、合伙人漆小容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投资人刘忠贵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本委对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3、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与音集协的《授权委托书》及《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复印件各1份、音集协对重庆市梁平区情声声歌舞厅的《投诉书》、侵权歌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系音集协管理的著作权;
4、《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ACBW951T)复印件1份、《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00228160019)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具有娱乐场所经营资质的事实;
5、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王本辉、陈元峰、潘登丰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情声声歌舞厅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于2024年6月25日被发现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委应对重庆市梁平区情声声歌舞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重庆市梁平区情声声歌舞厅在案发后立即对涉案的歌曲曲库进行了整理,对涉案的侵权歌曲进行了删除处理,同时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积极联系音集协解决著作权纠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因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产生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且其点歌系统并非制作侵权复制品的专有工具,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委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拟作出警告,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之规定,2024年7月8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4〕9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7月15日当事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对重庆市梁平区情声声歌舞厅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放映其作品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梁平支行(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南站三路
联系人:潘登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 7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