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文综罚字〔2024〕3号
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天虹购物中心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HATF0Q
投资人:来待伸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回龙街34号
2024年3月11日15时40分至2024年3月11日16时12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陈元峰(22005521022)、周红霞(22005521027)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回龙镇回龙街34号的重庆市梁平区天虹购物中心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营业,该场所有《营业执照》,在该场所大门及地下一层的货架上摆放有部分出版物出售,经询问其现场负责人罗荣华,罗荣华称其购物中心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重庆市梁平区天虹购物中心的行为系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该场所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对发现的12本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下达并制作了相关执法文书,相关执法文书均由该场所现场负责人罗荣华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同时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
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3月11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3月12日,重庆市梁平区天虹购物中心的现场负责人罗荣华受当事人的委托,由罗荣华向本委提供了该副食店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HATF0Q)复印件、当事人的投资人来待伸的身份证复印件、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024年3月12日,我委向重庆市梁平区新闻出版局去函核查当事人的主体资质,重庆市梁平区新闻出版局回函确认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2024年3月13日,我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重庆市梁平区天虹购物中心的现场负责人罗荣华的《调查询问笔录》,认定重庆市梁平区天虹购物中心未卖出出版物,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
2023年3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来待伸,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4〕3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了区文化旅游委在2024年3月11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HATF0Q)复印件及其投资人来待伸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实;
3.重庆市梁平区新闻出版局的复函、当事人的被委托人罗荣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梁文综保字〔2023〕22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梁文综保物字〔2023〕22号)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4. 当事人的投资人来待伸的身份证复印件、其现场负责人罗荣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来待伸委托罗荣华全权代处理本案相关事务的委托书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罗荣华全权代处理本案相关事务的事实;
5.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陈元峰、周红霞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梁委办〔2019〕32号)文件,本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重庆市梁平区天虹购物中心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2024年3月11日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本委应当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予以处罚。
鉴于重庆市梁平区天虹购物中心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清除其场所内的出版物,表态以后不会在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零售出版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本委拟对重庆市梁平区天虹购物中心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擅自零售的出版物12本;2.罚款人民币2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之规定。2024年3月19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4〕3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3月26日,当事人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对重庆市梁平区天虹购物中心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 没收擅自零售的出版物12本;
2. 罚款人民币2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梁平支行(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进行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梁平区梁平南站三路)
联系人: 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 年3 月 26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