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梁平区天天乐儿童游乐场(个体工商户)(曹玖潇)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D45C792F
经营者:曹玖潇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梁平区福禄镇福兴街61号
2024年1月10日10时28分至2024年1月10日11时09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旅委)执法人员陈元峰(22005521022)、周红霞(22005521027)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福禄镇福兴街61号的梁平区天天乐儿童游乐场(个体工商户)(曹玖潇)进行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在营业,系以抓娃娃机为主的游艺娱乐场所,场所内共有18台包括电子游戏机及游艺设备的各种机型的游戏机,执法人员查看现场仅发现《营业执照》张贴在墙,通过询问其现场负责人曹玖潇得知该场所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该场所的行为系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当即要求该场所闭店并通知其负责人曹玖潇到区文旅委接受进一步的调查询问,执法人员对曹玖潇下发了相关执法文书并根据现场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
2024年1月10日,执法人员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月15日,执法人员对曹玖潇进行了调查询问,曹玖潇承认了其游戏厅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营业的事实,并交代了无证经营阶段的违法所得情况,执法人员根据对曹玖潇的调查询问情况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提取了梁平区天天乐儿童游乐场(个体工商户)(曹玖潇)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D45C792F)复印件、曹玖潇的身份证复印件、曹玖潇手机显示的违法所得的电子记录各1份。
2024年1月15日我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曹玖潇的《调查询问笔录》、 曹玖潇手机显示的收入电子记录认定曹玖潇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6元整。
2024年1月15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4〕2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2张:证明区文化旅游委在2024年1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D45C792F)复印件及其经营者曹玖潇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3.当事人的经营者曹玖潇的《调查询问笔录》及其手机显示的违法所得的电子记录打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及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06元整的事实;
4.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陈元峰、周红霞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2024年1月10日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及《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梁委办〔2019〕32号)文件,本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梁平区天天乐儿童游乐场(个体工商户)(曹玖潇)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九条“依法登记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法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及《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之规定,本委应该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合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本委拟对梁平区天天乐儿童游乐场(个体工商户)(曹玖潇)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关闭;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6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2024年1月15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4〕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1月22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给予梁平区天天乐儿童游乐场(个体工商户)(曹玖潇)以下行政处罚:
1. 责令关闭;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6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支付系统或者到重庆市梁平区工商银行柜台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进行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你(单位)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高铁南站三路
联系人: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1月 22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