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南岸区元辉图书店(陈瑞智)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C9AA1A7T
经营者:陈瑞智
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弹子石街道福民路1号附9号
2024年1月4日14时20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旅委)接重庆市梁平区新闻出版局交办信息称,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东门体育馆外广场有人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临时零售点,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接报后,区文旅委执法人员李冬(22005521025)、陈元峰(22005521022)、周红霞(22005521027)于2024年1月4日14时46分到达现场,经出示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东门体育馆外广场的某书摊进行现场检查,该书摊正在从事出版物经营活动,其工作人员丁仁琴出示了证照,证照显示该书摊的主体为南岸区元辉图书店(陈瑞智),但丁仁琴称未备案,也无法提供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回执,南岸区元辉图书店(陈瑞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制止了该书摊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发现的120本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要求南岸区元辉图书店的负责人陈瑞智到区文旅委接受调查询问,对其现场工作人员丁仁琴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下达了相关执法文书;执法人员同时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上文书均由其现场工作人员丁仁琴签字确认。
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2024年1月4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4年1月9日,执法人员对南岸区元辉图书店(陈瑞智)的工作人员丁仁琴再次进行了调查询问,丁仁琴已获得南岸区元辉图书店(陈瑞智)的委托,并出示了委托代理书,由其全权代为处理本案相关一切事务,执法人员根据其所述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丁仁琴承认了南岸区元辉图书店(陈瑞智)存在设立临时零售点,未提前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的行为。执法人员同时向丁仁琴提取了其书店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C9AA1A7T)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渝南岸新出发字第5001087516号)复印件、陈瑞智委托丁仁琴的委托代理书1份、陈瑞智的身份证复印件、丁仁琴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2024年1月10日,区文旅委执法人员根据本案调查情况,依法退还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出版物,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4〕1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区文化旅游委在2024年1月4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8MAC9AA1A7T)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渝南岸新出发字第5001087516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3、丁仁琴的身份证《调查询问笔录》1份,执法现场的执法录像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梁文综保字〔2024〕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梁文综保物字〔2024〕1-1号、梁文综保物字〔2024〕1-2号)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设立临时零售点,未提前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的事实;
4、当事人的经营者陈瑞智的身份证复印件、丁仁琴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调查询问笔录》1份及陈瑞智委托丁仁琴的《委托代理书》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者陈瑞智委托丁仁琴全权代处理本案相关一切事务的事实;
5、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李冬、陈元峰、周红霞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2024年1月4日设立临时零售点,未提前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的事实。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以及《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梁委办〔2019〕32号)文件,本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南岸区元辉图书店(陈瑞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2024年1月4日设立临时零售点,未提前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可在原发证机关所辖行政区域一定地点设立临时零售点开展其业务范围内的出版物销售活动。设立临时零售点时间不得超过10日,应提前到设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并应遵守所在地其他有关管理规定。”之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十一)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十一)应按本规定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之规定本委应当对当事人设立临时零售点,未提前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的行为予以处罚。
鉴于南岸区元辉图书店(陈瑞智)系首次出现该违法行为,且经执法人员现场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后,立即停止了违法经营行为,同时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认真整改,符合《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本委对南岸区元辉图书店(陈瑞智) 设立临时零售点,未提前到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取得备案回执的行为责令停止并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2024年1月10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4〕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1月17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责令南岸区元辉图书店(陈瑞智)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梁平支行(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进行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梁平区梁平南站三路)
联系人: 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 年1月 17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