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政务公开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处罚/强制 >结果公开

[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163/2024-00007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4-01-23 [ 发布日期 ] 2024-01-23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文综罚字〔2023〕34号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文罚字〔2023〕34号

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鑫起点网吧名豪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CYDUQP2Q)                                

负责人:谢贤文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名豪商贸区7幢1层4号                                 

2023年12月28日20时24分至2023年12月28日21时18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旅委)执法人员王本辉(22005521033)、陈元峰(22005521022)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名豪商贸区7幢1层4号重庆市梁平区鑫起点网吧名豪店进行检查,发现该网吧51号机上网人员唐某出示的身份信息与吧台51号上网人员方某某的登记信息不符,经现场询问得知唐某系冒用方某某的身份信息上网消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制止了该网吧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对51号机的上网人员唐某和该网吧店长秦祯婷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同时提取了51号上网人员唐某的电子身份凭证打印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上执法文书均由该网吧负责人谢贤文签字确认。

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12月28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29日,重庆市梁平区鑫起点网吧名豪店的负责人谢贤文到我委接受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谢贤文承认了其网吧存在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执法人员同时向谢贤文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CYDUQP2Q)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00228200048)复印件、谢贤文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鑫起点网吧名豪店系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2023年12月28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51号机上网消费者唐某的有效身份证件。

2023年12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文号为(梁文综检(勘)字〔2023〕3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实了区文旅委执法人员在2023年12月28日,对重庆市梁平区鑫起点网吧名豪店未核对上网消费者有效身份证件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事实。

2. 上网消费者唐某、重庆市梁平区鑫起点网吧名豪店店长秦祯婷、负责人谢贤文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唐某的电子身份凭证打印件及秦祯婷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重庆市梁平区鑫起点网吧名豪店未按规定核对、登记51号机上网消费者唐某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

3. 重庆市梁平区鑫起点网吧名豪店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CYDUQP2Q)、《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00228200048)复印件及其负责人谢贤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重庆市梁平区鑫起点网吧名豪店是具有主体经营资格的企业。

4.区文旅委执法人员王本辉、陈元峰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8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51号机上网消费者唐某的有效身份证件的事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本委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具有管理权。以及《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梁委办〔2019〕32号)文件精神,本委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重庆市梁平区鑫起点网吧名豪店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于2023年12月28日未按规定核对、登记51号机上网消费者唐某的有效身份证件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上网消费者的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行核对、登记,并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不得少于60日,并在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登记内容和记录备份在保存期内不得修改或者删除。”之规定,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之规定,本委应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此前一直遵纪守法,规范经营,此次违法行为系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仔细核对上网人员的身份信息导致,且在调查期间愿意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经教育后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积极整改,加强了对网吧核对有效身份信息的管理,主动减轻了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本委拟对重庆市梁平区鑫起点网吧名豪店作出警告,并处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之规定。2024年1月4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4年1月11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对重庆市梁平区可乐网吧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梁平支行(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进行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高铁南站三路                                                       

联系人: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 年1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返回主站

部门街镇

政务新媒体矩阵

智能问答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