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文综罚字〔2023〕33号
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曼哈顿歌厅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61QJER26)
投资人:许前程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安宁街121号1-3
2023年12月24日14时02分至15时18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到举报人谢某某电话举报称,重庆市梁平区曼哈顿歌厅于2023年12月22日允许其女儿谢某某在内的数名未成年人进入其场所内唱歌消费,要求执法机构依法处理。接报后,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旅委)执法人员王本辉(22005521033)、潘登丰(22005521054)赶到举报人提供的地址(梁平区帝豪国际城牛原皮服务中心)开展调查,经出示执法证件后,发现三名未成年人谭某某、蓝某某、谢某某及其监护人均在场,执法人员在三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见证下,对上述三名未成年人到重庆市梁平区曼哈顿歌厅唱歌消费情况进行了调查询问,分别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2023年12月25日,区文旅委执法人员李冬(22005521025)、潘登丰(22005521054)到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安宁街121号1-3的重庆市梁平区曼哈顿歌厅调查核实了2023年12月22日21时至21时30分该场所328包间的监控录像,并对该场所当日值班工作人员高传均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确认了该场所当日接纳了包括上述三名未成年人在内的消费人员在328包间内唱歌消费的事实。
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2月25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27日,执法人员对重庆市梁平区曼哈顿歌厅的投资人许前程进行了调查询问,承认了该场所2023年12月22日接纳了未成年人在其场所328包间内并消费了人民币168元的事实,执法人员根据其供述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同时向许前程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61QJER26)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00228160066)复印件及许前程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024年1月2日,区文旅委执法人员陈元峰(22005521022)、潘登丰(22005521054)到重庆市梁平区公安局调取了三名涉案未成年人谭某某、蓝某某、谢某某的户籍证明,确认了上述三人截至本案案发之时均系未成年人。
2024年1月2日,执法人员结合涉案相关人员的调查询问笔录及证据,认定重庆市梁平区曼哈顿歌厅于2023年12月22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场所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68元整。
2024年1月2日,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重庆市梁平区曼哈顿歌厅于2023年12月22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并在其328包间内消费人民币168元整。
2024年1月2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33号)1份、现场勘验照片3张:证明了区文化旅游委在2023年12月24日接到举报人对当事人进行举报的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61QJER26)复印件、《娱乐经营许可证》(编号:500228160066)复印件、当事人的投资人许前程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个人独资企业并属于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
3.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高传均及其投资人许前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三名涉案未成年人谭某某、蓝某某、谢某某《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以及当事人在2023年12月22日21时至21时30分其场所内328包间的监控录像1份:证明当事人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
4.三名涉案未成年人谭某某、蓝某某、谢某某的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了谭某某、蓝某某、谢某某截至案发之时均系未成年人的事实;
5.涉案未成年人蓝某某手机微信支付记录截图2张:证明了重庆市梁平区曼哈顿歌厅在本案中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68元整的事实;
6.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李冬、王本辉、陈元峰、潘登丰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2023年12月22日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事实。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以及《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梁委办〔2019〕32号)文件,本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和违法行为的查处。
重庆市梁平区曼哈顿歌厅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委应该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重庆市梁平区曼哈顿歌厅的投资人许前程在案发后立即进行了整改,要求员工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其场所,同时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对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承诺不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符合《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本委对重庆市梁平区曼哈顿歌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行为责令改正并拟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8元整;3.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2024年1月8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3〕33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4年1月15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责令重庆市梁平区曼哈顿歌厅改正违法经营行为,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68元整;
3. 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梁平支行(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进行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高铁南站三路
联系人: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年 1月 15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