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平湖画梦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XQW295)
经营者:程英豪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路551号附4号
2023年11月28日15点50分至2023年11月28日16点27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化和旅游委)执法人员王本辉(22005521033)、周红霞(22005521027)、陈元峰(22005521022)在日常检查中,经出示证件后检查发现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路551号附4号的重庆平湖画梦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正在经营中,执法人员进入场所后发现当事人的《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未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因执法人员此前已告知过该场所负责人应当将证照悬挂在经营场所内的显要位置(2023年9月28日),否则将依法进行处罚,此次仍未改正,该场所的行为系未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之规定,执法人员随即传唤了该场所的现场负责人何娟,对何娟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调查询问通知书》。执法人员同时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在执法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以上文书均由何娟签字确认。
根据《旅游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8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30日,重庆平湖画梦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的负责人程英豪委托何娟到我委接受调查,何娟承认了分社存在《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未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的事实。执法人员同时向何娟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XQW295)复印件、程英豪的身份证复印件、何娟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程英豪委托何娟全权代理办理本案相关事务的委托书。
2023年11月30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系分公司,负责人为程英豪,未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30号)及2023年9月28日日常检查记录各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区文化旅游委在2023年9月28日对该场所进行检查并告知其违法风险、2023年11月28日对当事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XQW295)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分公司的事实;
3、当事人的现场负责人何娟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的事实;
4、重庆平湖画梦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的负责人程英豪的身份证复印件、其分社现场负责人何娟的身份证复印件、程英豪委托何娟全权代理办理本案相关事务的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何娟全权代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5、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王本辉、周红霞、陈元峰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未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的事实。
重庆平湖画梦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系分公司,未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之规定。本委依据《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擅自引进外商投资、设立服务网点未在规定期限内备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未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登记证明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本委另查明: 重庆平湖画梦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此后积极联系审批部门,办理相关备案登记证明,并表态会遵纪守法亮证经营,结合《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一)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之标准,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本委现责令重庆平湖画梦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立即改正,将《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悬挂在经营场所显要位置并拟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2023年12月1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3〕30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12月8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给予重庆平湖画梦旅行社有限公司梁平分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200元(贰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梁平支行(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进行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联系地址: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高铁南站三路
联系人: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 12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