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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163/2023-0013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3-12-13 [ 发布日期 ] 2023-12-13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 梁文综罚字〔2023〕28号

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花花呢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403W69)                                

经营者:徐海燕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兴平街商贸中心B幢二楼1号

2023年11月22日17点03分至2023年11月22日17点31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化和旅游委)执法人员陈元峰(22005521022)、周红霞(22005521027)在日常检查中,经出示证件后检查发现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兴平街商贸中心B幢二楼1号的重庆市梁平区花花呢网吧正在正常经营中,执法人员进行日常安全检查,要求其现场负责人谢英出示网吧场内巡查记录或者安全监管微信小程序的电子巡查记录,谢英表示无巡查记录,也没有登记填写安全监管微信小程序的电子巡查记录,当事人的行为系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由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指出其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对其场所现场负责人谢英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对谢英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3]28号)及《调查询问通知书》(梁文综调通字[2023]28号),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同时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对执法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28号),以上文书均由谢英签字确认。

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2023年11月22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27日,重庆市梁平区花花呢网吧的经营者徐海燕委托谢英到我委接受调查,谢英承认了其网吧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执法人员同时向谢英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403W69)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00228200095)复印件、徐海燕的身份证复印件、谢英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徐海燕委托谢英全权代理办理本案相关事务的委托书。

2023年11月28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徐海燕,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28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区文化旅游委在2023年11月22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5U403W69)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00228200095)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3、当事人的网吧收银员谢英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

4、重庆市梁平区花花呢网吧的经营者徐海燕的身份证复印件、其网吧收银员谢英的身份证复印件、徐海燕委托谢英全权代理办理本案相关事务的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谢英全权代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5、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陈元峰、周红霞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

重庆市梁平区花花呢网吧的主体适格,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建立场内巡查制度,发现上网消费者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所列行为或者由其他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之规定。本委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予以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本委另查明: 重庆市梁平区花花呢网吧此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属首次被查获,结合《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裁量基准“初次违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之标准,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本委现责令重庆市梁平区花花呢网吧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拟作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2023年11月30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3〕28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12月8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给予重庆市梁平区花花呢网吧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联系地址: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高铁南站三路                                                       

联系人: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 12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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