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周小华文具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AC8MTG59
投资人:周小华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锦水街84号
2023年10月15日16时25分至16时53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陈元峰(22005521022)、周红霞(22005521027)经出示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锦水街84号的重庆市梁平区周小华文具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证照齐全,在店内摊位前排醒目处摆放有出版物进行出售,执法人员对在售图书进行了检查,发现在售图书《图画捉迷藏》、《隐藏的图画》等共30本出版物存在无版权页、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情况,经询问该书店的负责人周小华得知该批出版物系外地商贩处低价购入。重庆市梁平区周小华文具店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制止了该文具店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发现的30本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梁文综保字〔2023〕2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梁文综保物字〔2023〕26号);对周小华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3]26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梁文综调通字[2023]26号),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26号),以上文书均由周小华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11月15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16日,重庆市梁平区周小华文具店的投资人周小华到我委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周小华承认了其书店存在出售未署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物的行为,执法人员同时向周小华提取了其文具店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AC8MTG59)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渝梁新出发2021字第500228068号)复印件及周小华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2023年11月16日,执法人员结合本案涉案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对该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31本出版物仔细甄别,发现该批次出版物均无版权页,未署出版单位名称。根据《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及<常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取证指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12】34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本委认定该案涉案的30本出版物为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2023年11月17日,我委根据案件调查取证情况及周小华的《调查询问笔录》,认定重庆市梁平区周小华文具店卖出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10本,单价人民币1元/本,共计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元。
2023年11月17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26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区文化旅游委在2023年11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AC8MTG59)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渝梁新出发2021字第500228068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实;
3、当事人的投资人周小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梁文综保字〔2023〕26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梁文综保物字〔2023〕26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出版物的事实;
4、当事人的投资人周小华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0元的事实;
5、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陈元峰、周红霞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2023年11月15日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
重庆市梁平区周小华文具店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2023年11月15日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之规定本委应当对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予以处罚。
本委另查明: 重庆市梁平区周小华文具店此前未曾发生相同违法行为,属首次被查获,结合《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九、《出版管理条例》中裁量基准“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之标准,本委认为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本委对重庆市梁平区周小华文具店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拟作出:1.没收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30本;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拾元)整;3.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之规定。2023年11月22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3〕20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截止2023年11月29日,当事人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对重庆市梁平区周小华文具店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 没收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30本;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元(拾元)整;
3. 罚款人民币500元(伍佰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支付系统或者到重庆市梁平区工商银行柜台处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进行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梁平区梁平南站三路)
联系人: 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 年11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