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梁平区均记文具店(朱贵均)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C83BWR74
经营者:朱贵均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明月路291号
2023年11月6日10时02分至2023年11月6日10时46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陈元峰(22005521022)、周红霞(22005521027)经出示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屏锦镇明月路291号的梁平区均记文具店(朱贵均)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正常经营中,该副食店有《营业执照》,在店内底层货柜内有部分出版物存放,经询问其店员,店员称店内有字典等出版物,执法人员随后通知其负责人曾金义到场,曾金义表示其文具店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该副食店的行为系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对该文具店的违法经营行为进行了制止。并对发现的61本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梁文综保字〔2023〕24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梁文综保物字〔2023〕24号);对其负责人曾金义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3]24号),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24号),以上文书均由其负责人曾金义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同时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11月6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1月7日,梁平区均记文具店(朱贵均)的负责人曾金义到我委接受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并向我委提供了该文具店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C83BWR74)复印件、该文具店的经营者朱贵均的身份证复印件、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朱贵均委托曾金义全权代处理本案相关事务的委托书各1份。
2023年11月8日我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梁平区均记文具店(朱贵均)的负责人曾金义的《调查询问笔录》,认定梁平区均记文具店(朱贵均)未卖出出版物,无违法所得。
2023年11月8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24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区文化旅游委在2023年11月6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C83BWR74)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3、当事人的负责人曾金义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梁文综保字〔2023〕24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梁文综保物字〔2023〕24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事实;
4、当事人的经营者朱贵均的身份证复印件、其负责人曾金义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朱贵均委托曾金义全权代处理本案相关事务的委托书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者朱贵均委托曾金义全权代处理本案相关事务的事实;
5、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陈元峰、周红霞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2023年11月6日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事实。
梁平区均记文具店(朱贵均)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2023年11月6日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本委应当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予以处罚。
本委另查明: 梁平区均记文具店(朱贵均)在案发后主动清除相关的出版物商品,积极询问执法人员如何识别出版物及相关经营政策,表态不会在未办理相关证照的情况下零售出版物,符合《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本委对梁平区均记文具店(朱贵均) 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拟作出没收擅自零售的出版物61本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之规定。2023年11月15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3〕2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截止2023年11月22日,当事人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对梁平区均记文具店(朱贵均)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 没收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61本。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梁平区梁平南站三路)
联系人: 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 年11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