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博识书店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AC12N38Y
投资人:蒋和金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红桂路7号附20-22号
2023年10月30日10时55分至11时28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陈元峰(22005521022)、周红霞(22005521027)经出示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红桂路7号附20-22号的重庆市梁平区博识书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证照齐全,在货架前排醒目处摆放有出版物进行出售,执法人员对在售图书进行了检查,发现在售图书《愤怒的小鸟》(漫画本)、《洛克王国》(漫画本)等共31本出版物存在无版权页、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情况,经询问该书店的现场负责人邓厚刚得知该批出版物系店长卢洪英经手购入,但卢洪英目前还在休产假中,无法到现场接受调查。重庆市梁平区博识书店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制止了该书店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发现的31本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梁文综保字〔2023〕2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梁文综保物字〔2023〕21号);对现场负责人邓厚刚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3]21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梁文综调通字[2023]21号),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21号),以上文书均由其现场负责人邓厚刚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10月30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10月31日,重庆市梁平区博识书店的投资人蒋和金到我委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蒋和金承认了其书店存在出售未署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物的行为,执法人员同时向蒋和金提取了其书店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AC12N38Y)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渝梁新出发2021字第5002280148号)复印件及蒋和金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
2023年11月20日,重庆市梁平区博识书店的店长卢洪英到我委接受了调查询问,卢洪英承认了该批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系她经手购入,并在店内摆放出售,且说明了详细的进货来源和违法所得,执法人员根据卢洪英的供述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2023年11月20日,本委结合对本案涉案人员的调查询问情况,执法人员对该案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31本出版物仔细甄别,发现该批次出版物均无版权页,未署出版单位名称。根据《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规则(试行)>及<常见文化市场行政处罚案件执法取证指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12】34号)第二十八条第(五)项“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之规定,本委认定该案涉案的31本出版物为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
2023年11月21日,重庆市梁平区博识书店的店长卢洪英向我委提供了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该批次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进货单打印件各1份。我委根据案件调查取证情况及卢洪英的《调查询问笔录》,认定重庆市梁平区博识书店卖出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15本,单价人民币5元/本,共计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5元。
2023年11月21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21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区文化旅游委在2023年10月30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5MAAC12N38Y)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渝梁新出发2021字第5002280148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实;
3、当事人的投资人蒋和金身份证复印件及《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梁文综保字〔2023〕2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梁文综保物字〔2023〕21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出版物的事实;
4、当事人的店长卢洪英提供的进货单据打印件、其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违法所得为人民币75元的事实;
5、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陈元峰、周红霞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2023年10月30日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
重庆市梁平区博识书店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2023年10月30日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之规定本委应当对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予以处罚。
本委另查明: 执法人员此前曾数次告知重庆市梁平区博识书店的经营者不得发行任何形式的非法出版物,该书店没有严格执行自查义务,导致出现违法行为,但因涉案金额不大,违法经营额不足百元,结合《重庆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九、《出版管理条例》中裁量基准“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之裁量基准,本委拟对重庆市梁平区博识书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31本;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5元(柒拾伍元)整;
3.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梁平支行(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进行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梁平区梁平南站三路)
联系人: 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 年11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