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新浪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57787633Q )
投资人:薛渝平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南路56号
2023年6月5日10时10分至11时24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旅委)执法人员王本辉(22005521033)、谭伟(22005521024)、陈元峰(22005521022)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南路56号的重庆市梁平区新浪网吧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网吧B-38号机上网人员何某某为未成年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制止了该网吧的违规经营行为,并对B-38号机的上网人员何某某和该网吧夜班值守人员唐玲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均由其本人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3]12号)及《调查询问通知书》(梁文综调通字[2023]12号),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同时提取了上网人员何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由其本人签字确认),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12号),由网吧当值网管肖夏签字确认。
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6月5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6月6日,区文旅委执法人员王本辉(22005521033)、陈元峰(22005521022)对当事人的投资人薛渝平进行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薛渝平对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一案的事由进行了说明。
2023年6月12日。执法人员向薛渝平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57787633Q)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00228200069)复印件及其本人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122xxxxxxxxxxx33)复印件。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新浪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2023年6月5日接纳未成年人何某某(其身份证信息显示出生于2006年2月21日,截至案发当日未满十八周岁)进入场所内上网。
2023年6月12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编号为(梁文综检(勘)字[2023]12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5张,;证实了区文旅委执法人员在2023年6月5日,对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新浪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进行查处的事实。
2. 未成年人何某某、重庆市梁平区新浪网吧的投资人薛渝平及其网吧收银员唐玲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未成年人何某某的电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新浪网吧违规接纳未成年人的事实。
3. 重庆市梁平区新浪网吧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57787633Q)、《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00228200069)及网吧投资人薛渝平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重庆市梁平区新浪网吧是具有主体经营资格的企业。
4.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本辉、陈元峰、谭伟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于2023年6月5日接纳未成年人何某某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事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本委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具有管理权。以及《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梁委办〔2019〕32号)文件精神,本委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重庆市梁平区新浪网吧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于2023年6月5日接纳未成年人何某某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之规定,应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本委应当对当事人接纳未成年人的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并未主观授意其网吧工作人员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系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仔细核对上网人员的身份信息导致未成年人溜入,且在调查期间愿意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经教育后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积极整改,并表示会加强对网吧工作人员的教育,承诺不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主动减轻了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综合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本委拟对重庆市梁平区新浪网吧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之规定。2023年6月15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3〕12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6月26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对重庆市梁平区新浪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梁平支行(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进行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高铁南站三路
联系人: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 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