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梁平区梁妹副食超市(梁义川)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ACB3BN23 经营者:梁义川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龙溪路646号
2023年6月30日11时02分至11时56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王本辉(22005521033)、周红霞(22005521027)、陈元峰(22005521022)经出示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云龙镇龙溪路646号的梁平区梁妹副食超市(梁义川)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证照齐全,在柜台前排醒目处摆放有出版物进行出售,执法人员对在售图书进行了检查,发现在售图书《阿衰》原创校园Q版漫画、《水浒大发现》、《水浒大搜索》等出版物存在无版权页、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情况,同时该书店的现场负责人佘娟无法提供以上图书进货单据,无法说明该系列书籍详细来源,系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梁平区梁妹副食超市(梁义川)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制止了该书店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对发现的31本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下达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梁文综保字〔2023〕1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梁文综保物字〔2023〕15号);对其现场负责人佘娟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3]15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梁文综调通字[2023]15号),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15号),以上文书均由其现场负责人佘娟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2023年6月30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7月3日,梁平区梁妹副食超市(梁义川)的经营者梁义川到我委接受了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梁义川承认了其超市存在出售未署出版单位名称出版物的行为,执法人员同时向梁义川提取了其超市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ACB3BN23)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渝梁新出发2021字第5002280089号)复印件及梁义川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112XXXXXXXXX2508)复印件各1份 。
2023年7月6日,梁平区梁妹副食超市(梁义川)的经营者梁义川到我委提交了《减免处罚申请书》,对其超市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说明,提出了从轻处罚的申请。
2023年7月6日我委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及梁平区梁妹副食超市(梁义川)的经营者梁义川的《调查询问笔录》,认定梁平区梁妹副食超市(梁义川)未卖出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无违法所得。
2023年7月6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15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区文化旅游委在2023年6月30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ACB3BN23)复印件、《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许可证号:渝梁新出发2021字第5002280089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3、当事人的经营者梁义川身份证(身份证号:5112XXXXXXXXX2508)复印件1份及《减免处罚申请书》1份:证明当事人存在经营困难的事实;
4、当事人的经营者梁义川《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梁文综保字〔2023〕1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梁文综保物字〔2023〕15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出版物的事实;
5、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王本辉、周红霞、陈元峰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2023年6月30日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事实。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梁委办〔2019〕32号)文件,本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梁平区梁妹副食超市(梁义川)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2023年6月30日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四)项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版物:(四)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之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之规定本委应当对当事人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对违规经营行为认识深刻,积极进行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综合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本委认为当事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委对梁平区梁妹副食超市(梁义川) 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行为拟作出没收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31本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之规定。2023年7月14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3〕15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截止2023年7月21日,当事人未向我委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对梁平区梁妹副食超市(梁义川)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没收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31本。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重庆市梁平区梁平南站三路)
联系人: 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