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可乐网吧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57777670U)
投资人:赵学梅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书坊街23号
2023年6月15日21时20分至2023年6月15日22时03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旅委)执法人员王本辉(22005521033)、陈元峰(22005521022)、周红霞(22005521027)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书坊街23号的重庆市梁平区可乐网吧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网吧15号机上网人员王某某为未成年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制止了该网吧的违法经营行为,并对15号机的上网人员王某某和该网吧店长梁福超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向当事人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3]14号)及《调查询问通知书》(梁文综调通字[2023]14号)。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拍照、摄像取证,同时提取了上网人员王某某的电子身份凭证复印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14号),以上执法文书均由该网吧店长梁福超签字确认。
根据《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2023年6月15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6月19日,重庆市梁平区可乐网吧的投资人赵学梅委托其店长梁福超到我委接受调查询问,并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梁福超承认了其网吧有未成年人上网一事。执法人员同时向梁福超提取了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57777670U)复印件、《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00228200048)复印件、赵学梅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00228198508xxxxxx)复印件、梁福超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0022819940xxxxxx复印件、赵学梅委托梁福超全权代理办理本案相关事务的委托书。
2023年6月20日,本委根据该案现场检查情况和未成年人王某某《调查询问笔录》,我委认定重庆市梁平区可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王某某上网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3元整。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可乐网吧系个人独资企业,2023年6月15日被发现有未成年人王某某进入场所内上网。
2023年6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 编号为(梁文综检(勘)字[2023]14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实了区文旅委执法人员在2023年6月15日,对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可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事实。
2. 未成年人王某某、重庆市梁平区可乐网吧投资人赵学梅的受托人梁福超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未成年人王某某的电子身份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可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的违法事实。
3. 重庆市梁平区可乐网吧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057777670U)、《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500228200048)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重庆市梁平区可乐网吧是具有主体经营资格的企业。
4. 重庆市梁平区可乐网吧的投资人赵学梅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00228198508xxxxxx)复印件、网吧店长梁福超的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号码:500228199406xxxxxx、赵学梅委托梁福超全权代理办理本案相关事务的委托书各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梁福超全权代处理本案相关事宜的事实。
5.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王本辉、陈元峰、周红霞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于2023年6月15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事实。
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本委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具有管理权。以及《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梁委办〔2019〕32号)文件精神,本委具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化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职责。
重庆市梁平区可乐网吧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于2023年6月15日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上网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设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之规定。区文旅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案中并未主观授意其网吧工作人员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系工作人员疏忽大意未仔细核对上网人员的身份信息导致未成年人溜入,且在调查期间愿意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经教育后对违法行为认识到位,积极整改,并表示会加强对网吧工作人员的教育,承诺不再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主动减轻了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之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
综合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本委拟对重庆市梁平区可乐网吧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元(叁元)整并处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之规定。2023年6月21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3〕14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3年6月28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对重庆市梁平区可乐网吧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元(叁元)整;
3.罚款人民币2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后将款交至中国工商银行重庆梁平支行(账号:3100018009026414903)或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管理平台支付系统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进行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高铁南站三路
联系人: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 年6月29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