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梁平县华宇印务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09397594B)
法定代表人:龚友忠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西城路58号
2023年4月3日10点18分至2023年4月3日11点04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王本辉(22005521033)、谭伟(22005521024)、陈元峰(22005521022)、孙自娟(22005521026)在日常检查中,经出示证件后检查发现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镇西城路58号的梁平县华宇印务有限公司正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当事人无法提供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及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八十一条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指出其存在的安全生产隐患,对其现场负责人龚友忠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对龚友忠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3]6号),要求当事人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6号),执法人员随后向龚友忠提取了梁平县华宇印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09397594B)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渝印证字第10095号)复印件及其本人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12224196309xxxxxx)复印件。以上文书均由龚友忠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同时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3年4月3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4月4日,综合本案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询问笔录,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当事人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龚友忠,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6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区文化旅游委在2023年4月3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709397594B)复印件、《印刷经营许可证》(渝印证字第10095号)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是有限责任公司的事实;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龚友忠的身份证(身份证号:512224196309xxxxxx)复印件及《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事实;
4、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陈元峰、谭伟、王本辉、孙自娟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条第三款“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的规定,以及《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梁委办〔2019〕32号)文件精神,本委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印刷企业的违法行为。
梁平县华宇印务有限公司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未制定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之规定。本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第(六)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了深刻反省,守法意识大福提高,并且积极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综合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本委认为当事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委责令梁平县华宇印务有限公司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拟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2023年4月11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3〕6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4月17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责令梁平县华宇印务有限公司立即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梁平区工商银行柜台或者通过重庆市财政票据电子化暨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进行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联系地址: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高铁南站三路
联系人: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4月 18 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