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重庆市梁平区朝举副食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GA8K75
投资人:杨朝举
地址:重庆市梁平区荫平镇光华街2号
2023年3月15日10时25分至2023年3月15日11时12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以下简称:区文旅委)执法人员王本辉(22005521033)、谭伟(22005521024)、陈元峰(22005521022)经出示执法证件后,检查发现位于重庆市梁平区荫平镇光华街2号的重庆市梁平区朝举副食店的货架上摆放有出版物进行零售,经核查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系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执法人员当即制止了其违法经营行为,并对货架上的出版物进行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对其现场负责人田术莲下发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梁文综保字〔2023〕5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梁文综保物字〔2023〕5号),执法人员同时对田术莲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3〕5号)、《调查询问通知书》(梁文综调通字〔2023〕5号),并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5号),以上文书均由田术莲签字确认。
执法人员随后向田术莲提取了重庆市梁平区朝举副食店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GA8K75)复印件及其投资人杨朝举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12224197202XXXXXX)复印件和田术莲本人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12224197107XXXXXX)复印件,对执法过程进行了拍照取证。
根据《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方法》第十五条的规定,2023年3月15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调查。
2023年3月16日,重庆市梁平区朝举副食店的现场负责人田术莲向我委提交了《委托代理书》,并说明因重庆市梁平区朝举副食店的投资人杨朝举忙于其他事务,委托田术莲全权代理处理本案相关事务的情况,我委再次对田术莲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确认了相关委托代理情况。
2023年3月16日,我委制作了《关于核定重庆市梁平区朝举副食店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核定违法经营额为0元(大写:零元整),无违法所得。
2023年3月17日,我委向重庆市梁平区新闻出版局发出协查函,由重庆市梁平区新闻出版局于2023年3月23日复函确认重庆市梁平区朝举副食店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23年3月23日,本案调查终结。
经依法调查,现查明事实如下:重庆市梁平区朝举副食店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杨朝举,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5号)1份、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区文旅委在2023年3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MA60GA8K75)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实;
3、当事人的投资人杨朝举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12224197202XXXXXX)复印件、田术莲本人的身份证(身份证号码:512224197107XXXXXX)复印件及《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进行调查核实的事实;
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梁文综保字[2023]5号)1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梁文综保物字[2023]5号)1份;《责令改正通知书》(梁文综改字〔2023〕5号)和《调查询问通知书》(梁文综调通字〔2023〕5号)各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事实;
5、《关于核定重庆市梁平区朝举副食店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违法经营额及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无违法经营额无违法所得的事实;
6、区文旅委发出请求重庆市梁平区新闻出版局核查当事人是否依法办理相关证件的《协查函》及重庆市梁平区新闻出版局的《复函》各1份,证明当事人系无证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事实;
7、田术莲提供《委托书》1份,证明了重庆市梁平区朝举副食店投资人杨朝举委托田术莲全权处理本案相关事务的事实;
8、区文化旅游委执法人员王本辉、谭伟、陈元峰的执法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事实。
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出版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我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活动具有监督管理权。以及《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梁委办〔2019〕32号)文件精神,本委负责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出版市场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梁平区朝举副食店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本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对违规经营行为认识深刻,积极进行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综合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本委认为当事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本委对重庆市梁平区朝举副食店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拟作出没收擅自零售的出版物52册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2023年3月24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综罚告字〔2023〕5号)及《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梁文综保告字〔2023〕5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3月31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对重庆市梁平区朝举副食店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 没收擅自零售的出版物52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本委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联系地址: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重庆市梁平区梁平南站三路)
联系人: 陈元峰
联系电话:023-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