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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228MB19586163/2023-00035 [ 发文字号 ] 梁文综罚字〔2023〕1号
[ 主题分类 ] 文化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梁平区文化旅游委
[ 成文日期 ] 2023-03-10 [ 发布日期 ] 2023-03-10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行政处罚决定书梁文综罚字〔2023〕1号

当事人:梁平区星雨玩具经营店(陆远华)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BY9NNG79

住所(住址):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南路229号附9号 

2023年2月8日10时12分至2023年2月8日10时52分,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委执法人员李冬(22005521025)、孙自娟(22005521026)在出示证件后,对位于重庆市梁平区梁山街道人民南路229号附9号的梁平区星雨玩具经营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其货架上发现摆放《魔道祖师》、杨洋等明星写真集以及原版动漫画集共计27册出版物,梁平区星雨玩具经营店经营者陆远华介绍称,这批动漫画集和明星写真集是2019年3月14日在阿里巴巴商城长沙星梓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长沙胜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购入,动漫画集厚的19元一本、薄的14元一本,执法人员当即要求其出示《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星雨玩具店经营者陆远华表示未办理此证。

2023年2月10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3年2月14日,当事人向我委提供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BY9NNG79)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2023年2月15日对梁平区星雨玩具经营店的经营者陆远华进行了调查询问,陆远华承认自己经营的梁平区星雨玩具经营店没有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事实。2023年2月16日,梁平区新闻出版局向我委回复核查当事人是否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复函,2023年2月17日,我委向当事人发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2023年2月19日制作关于核定梁平区星雨玩具经营店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违法所得情况说明,由陆远华签字确认。

2023年2月23日,本案调查终结。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梁文综检(勘)字〔2023〕1号)、现场检查照片3张:证明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在2023年2月8日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事实;

2、《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55MABY9NNG79)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是个体工商户的事实;

3、当事人经营者陆远华《调查询问笔录》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梁文综保字〔2023〕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梁文综保物字〔2023〕1号):证明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事实;

4、梁平区新闻出版局向我委回复协查当事人是否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函:证明当事人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5、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执法人员李冬、孙自娟、陈元峰的执法证复印件,证明了本委是两人以上持证执法。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当事人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事实。根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中共重庆市梁平区委办公室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梁委办〔2019〕32号)文件,本委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版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委通过调查取证,认定当事人作为违法行为的主体适格,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违反《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之规定。本委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单位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擅自零售的出版物无非法违禁内容,因疫情原因未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且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执法部门调查取证并主动提供证据,对违规经营行为认识深刻,守法意识大幅提高、积极进行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后果,综合考虑当事人实际情况,本委认为当事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关于从轻处罚的情形,拟对当事人作出取缔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没收擅自零售的出版物27册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之规定。2023年3月2日,本委依法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梁文罚告字[2023]第1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情节认定、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截止2023年3月9日,当事人未向本委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申请。

综上所述,本委决定对梁平区星雨玩具经营店擅自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行为予以取缔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擅自零售的出版物27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地址: 重庆市梁平区双桂街道高铁南站三路                                                       

联系人:陈元峰

联系电话:53222485                                   


                                                                     重庆市梁平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3月10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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