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门乡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规范全乡烟花爆竹领域事故的应急管理,预防和处置各类烟花爆竹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在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等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等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的应对处置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建立健全乡政府领导下的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轻烟花爆竹事故风险、减少烟花爆竹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乡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行业(领域)部门分类管理、源头防控,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中国特色应急管理体制。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乡政府统筹指导,协调政府资源予以支持。全面负责组织应对工作,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统一调度使用应急资源。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工作合力。
坚持依法规范、科技支撑。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烟花爆竹事故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烟花爆竹事故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灾害事件。
1.5 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烟花爆竹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4)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重伤10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组织指挥机构
乡成立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陈代厅 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陈 云 乡宣传统战委员
成 员:陈文杰 乡党政办负责人
谭述兵 乡平安办主任
王尚江 乡应急办主任
张 燕 乡社保所所长
许宏明 乡财政办主任
杨洁涵 乡经发办负责人
胡 晓 乡卫生院院长
王 炼 乡农服中心主任
陈 元 乡民政和社事办主任
徐 剑 蟠龙派出所所长
黄金伟 新龙村书记、主任
刘国平 铁门社区书记、主任
邓大飞 长塘村书记、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谭述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现场处置方案,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保护区设置、危险源监控、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工作。
3 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3.1 预防
由乡应急办负责对重大危险源、危险危害因素和安全隐患采用安全检查、安全评价(评估)和隐患整改的方法进行监测。烟花爆竹从业单位在发生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上报乡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的基本内容应包括:事故对象、事故原因、事故影响范围、事故发展趋势及可能扩大的范围、事故单位已采取大的应急措施及对事故控制的效果、需要支援和确保的物资、建议需要启动的事故级别。
3.2 预警
3.2.1 预警监测
事故发生单位、群众、突发事件当事人通过电话等方式,向乡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乡应急指挥机构根据需要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3.2.2 预警分级
烟花爆竹事故预警级别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预判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烟花爆竹事故的,分别发布红色、橙色、黄色、蓝色预警。
3.2.3 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市应急管理局经市政府批准后发布;蓝色、黄色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站、微博、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3.3 信息报告
3.3.1 报送程序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乡应急办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初判为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30分钟内分别向区政府、区应急管理局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重大、特别重大烟花爆竹事故的处置信息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3.3.2 信息内容
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的主要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3.3.3 信息通报
发生烟花爆竹事故后,应当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其他可能引发烟花爆竹事故的事件发生后,应当及时通报区应急管理局。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发生一般事故,由事发企业和乡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处置救援工作。发生较大事故,由区人民政府负责应对处置救援工作。
4.2 响应措施
4.2.1 先期处置
烟花爆竹事故发生后,乡人民政府、事发企业等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导现场交通,维护现场秩序,防止发生次生、衍生灾害,最大限度减轻公众生命财产损失。
4.2.2 处置措施
(1)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及有关人员应按照规定要求佩戴相应的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2)群众的安全防护。根据烟花爆竹事故特点,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应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威胁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避难场所、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安置等。人员避险途中应注意选准撤离方向和路径,充分利用地形地物并就近取用头盔、毛巾、湿布、口罩等简易有效的防护措施保护自身安全。
(3)维护稳定。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舆论引导。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地向社会持续动态发布烟花爆竹事故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4.3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应当终止响应。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1.在对突发烟花爆竹事故进行应急处置的同时,乡、村两级要迅速采取措施对需要进行救济救助的,及时组织救济救助,尽快恢复当地正常的社会秩序。
2.乡、村两级要制定并公布政府救济方案,明确救济标准、救济范围,申请救济的地点、期限、程序和部门职责。
3.对需要异地安置的人员,应采取投亲靠友、借助公房、搭建帐篷等就近安置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设立临时安置场所、救济物资供应站点,做好被安置人员的食物、饮水、衣被的调集和发放,以及转移地和事发地的卫生防疫和社会稳定工作,妥善解决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其他事项,并采取措施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4.对在突发烟花爆竹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政策予以救助或补偿;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征用的救治、救援物资、交通工具及设施、设备等,应依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给予补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自治组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期间,工资和奖金由原单位照发,原福利待遇不变;城乡没有工作单位的人员和农村村民参加应急处置的,由乡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偿。因参加烟花爆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2 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对事故处置过程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6 应急保障
6.1 队伍保障
乡人民政府以及有关单位要加强烟花爆竹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
6.2 装备保障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按照主体责任落实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物资,乡政府针对本地区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烟花爆竹应急救援物资装备种类和数量,建立健全烟花爆竹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维护制度。
7 宣传培训和演练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定期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要督促有关企事业单位履行烟花爆竹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升社会安全意识。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烟花爆竹风险评估、应急演练、应急处置等情况及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并归档:
(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
(三)安全生产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在应急演练和事故应急救援中发现需要修订预案的重大问题的;
(六)编制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8.2 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