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228733970872T/2021-00002 | [ 发文字号 ] | 铁门府发〔2021〕8号 |
[ 主题分类 ] | 公安、安全、司法、法制;其他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梁平区铁门乡政府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28 | [ 发布日期 ] | 2021-03-19 |
铁门乡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提升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减少和降低非煤矿山事故造成的损失。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铁门乡行政区域内非煤矿山矿产资源地质勘探、生产和釆掘施工中发生燃烧、爆炸、坍塌、山体滑坡等事故的应对工作。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指挥、分级负责,职责分明、分工协作,反应及时、运转高效,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科学、依法处置。
(五)事故分级
根据事故严重程度,非煤矿山事故由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
(1)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重伤100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重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较大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4)一般非煤矿山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上述有关数量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应急机构及职责
乡成立非煤矿山事故应急领导小组,
组 长:陈代厅 党委副书记、乡长
副组长:陈 云 宣传统战委员
成 员:谭述兵 王尚江 许宏明 胡 晓 伍庭江 陈文杰 陈 元 杨洁涵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谭述兵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领导小组职责
组织、协调、指挥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事件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传达并贯彻落实上级部门有关指示和要求;组织有关队伍、专家赶赴现场参加应急处置工作;成立相应工作小组负责有关应急处置工作。
(二)各相关部门职责
乡党政办:发挥运转枢纽职责,负责统筹协调重大、特别重大事故应急处置,传达乡指挥部指令;向区政府办、区应急办报告事故相关信息。
乡财政办公室:保障现场应急处置所需工作经费。
乡平安建设办公室:负责组织力量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组织专家组制订救援技术方案和防范措施;申请调遣区级专业救援队伍参与救援,调集本辖区的应急队伍和应急装备、器材;负责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警戒管控和交通疏导工作,维护事故周边区域社会秩序;参与开展事故调查。
乡民政和社会事务办公室:负责政府救济、死亡人员丧葬等有关事宜,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乡规划建设管理环保办公室:负责组织对事故现场周边环境进行应急监测;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措施的建议。
乡卫生院:负责在事故现场设置临时医疗急救区;负责对伤员进行分疗及紧急医疗处置,并迅速将需要进一步救治的伤员转送到指定医院;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三)现场指挥机构
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乡人民政府要根据需要成立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负责制订现场应急处置方案,组织开展搜索救援、医疗救助、人员疏散、现场警戒、交通管制、善后安抚、舆论引导、事故调查等各项工作。
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时,区指挥部即为现场应急处置指挥部。
三、预防预警和信息报告
(一)风险管理与预防
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完善和强化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督促有关单位开展风险识别登记、分析评估、控制消除等工作,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乡应急办要分级建立非煤矿山重大危险场所数据库,包括:主要危险场所危险物质品种、数量、分布、地理位置及危险危害级别等内容;周边安全距离、地形、地貌、交通、电力、水源以及周围消防、医疗救护力量等情况。督促有关非煤矿山运营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监测监控设施设备,加强对重点目标和重要部位的安全运行监测,发现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情况,要立即报告乡人民政府和区应急局等有关部门。
(二)预警
1.预警监测
应急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重大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及时分析研判监测结果,预估可能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及时提出预警建议。农服中心、规划建设管理环保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依法开展监测工作,及时将监测到的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地质灾害、洪涝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等信息通报乡应急办。
2.预警分级
非煤矿山事故预警级别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等级。
3.预警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预警信息由区应急局经区政府批准后发布;黄色、蓝色预警信息由乡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和单位发布。
(2)预警内容。预警信息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咨询电话等内容。
(3)发布途径。预警信息应当通过广播、微信、手机短信、电子屏幕、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各种途径及时向公众发布。
4.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可以视情迅速采取以下措施:
(1)及时研判。组织有关部门、有关机构、有关专家对可能引发非煤矿山事故的风险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级别,制订相应的防范应对措施。
(2)防范处置。视情在危险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利用各种渠道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信息,控制事故范围和损害程度;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加强非煤矿山安全巡查检查,必要时实施交通管制,封闭危险区域、路段。
(3)应急准备。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待命状态,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5.预警调整和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加强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和排险进展。确定不可能发生非煤矿山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单位应当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预警措施。
(三)信息报告
1.报送程序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社会公众、事发单位可直接通过“110”报警电话、53370142电话等报警;事发单位应当立即向乡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先期处置情况;乡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安监局。发生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乡人民政府要采取一切措施尽快掌握情况,力争30分钟内向区政府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
对首报时要素不齐全或事件衍生出新情况、处置工作有新进展的要及时续报,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非煤矿山事故的处置信息至少每日一报。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终报。
2.报告内容
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负责现场指挥人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事故基本情况、初步原因、初判等级,事故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伤亡及被困人数、发展趋势评估,伤亡人员抢救情况、已采取的处置措施及进展,是否需要增援,报告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3.信息通报
发生非煤矿山事故后,乡人民政府应当通报区级有关部门,并及时通报事发地周边区域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四、应急响应
(一)响应分级
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响应等级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非煤矿山事故,区政府迅即启动I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初判发生一般非煤矿山事故,乡人民政府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启动应急响应后,可以根据损失情况、发展趋势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响应过度。事态发展到需向区政府、驻梁解放军、武警部队请求支援时,由区政府应急办协调。
(二)响应措施
1.先期处置
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后,乡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抢险救援,责成企业第一时间展开先期处置,全力抢救受伤受困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受到威胁人员,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地防止次生、衍生事件发生。
2.处置措施
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应采取以下处置措施(不限于所述措施):
(1)人员搜救。以抢救人员生命为重点开展救援工作;发现人员被困,及时调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设备进行救援;转运安置获救人员和伤员;搜救过程中要避免对人员造成次生伤害。
(2)疏散群众。制定切实可行的疏散程序,包括指挥机构、组织分工、疏散范围、避难场所、疏散方式、疏散路线、疏散人员的安置等,组织和指导群众尽快撤离事故威胁区域。
(3)医学救援。迅速调集医疗力量赶赴现场,实施诊断治疗;及时将重症伤员向有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转运,掌握救治进展情况;视情增派医疗专家、调配急需药物等;做好伤员心理抚慰。
(4)舆论引导。借助广播、网络等多种途径,运用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新媒体平台,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信息和应对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5)维护稳定。根据事故影响范围、程度,划定警戒区,做好事发现场及周边区域的保护和警戒,维持治安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受影响人员及家属的矛盾纠纷化解、情绪安抚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3. 响应终止
现场危险完全消除,事态得到全面控制,已无发生次生、衍生灾害可能,由现场指挥部决定终止响应。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乡人民政府及时制订补助、抚慰、抚恤、安置、重建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险机构及时开展相关理赔工作。
(二)事故调查
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成立调查组,查明事故经过、原因、性质、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情况,确定事故责任,提出处理建议和防范整改措施,形成调查报告。
(三)总结评估
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要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评估暂行办法》对事故应急处置进行评估,总结经验,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应急处置总结评估报告。
六、应急保障
(一)队伍保障
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加强非煤矿山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定期组织开展训练和演练。
(二)装备保障
乡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合理规划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布局,针对本地区非煤矿山从业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配备非煤矿山应急救援物资装备;加强应急设施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设备完好,能够随时投入使用。
(三)通信保障
乡应急指挥机构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四)交通保障
党政办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救援车辆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五)资金保障
乡财政办公室要对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七、宣传培训和演练
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督促有关企业单位履行非煤矿山安全教育和培训的法定义务,提升社会公众应急防范意识。定期组织开展非煤矿山事故应急处置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附件
非煤矿山安全风险主要防控措施
一、中毒窒息事故主要防控措施
(一)健全完善通风管理机构。地下矿山企业要建立通风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人员,通风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完善机械通风系统。必须安装主要通风机,并设置风门、风桥等通风构筑物,形成完善的机械通风系统;独头采掘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必须安装局部通风机,严禁使用非矿用局部通风机,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三)强化监测监控。所有通风机必须安装开停传感器,主要通风机必须安装风压传感器,回风巷必须设置风速传感器;必须为从事井下作业的每一个班组配备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人员进入采掘工作面之前,必须检测有毒有害气体浓度,出现报警严禁进入。
(四)及时封闭废弃井巷。废弃矿井和井下废弃巷道要及时封闭,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五)提升应急能力。必须为每一位入井人员配备自救器,并确保随身携带;在井下主要通道明确标示避灾路线,并确保安全出口畅通;制定中毒窒息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定期对入井人员进行通风安全管理和防中毒窒息事故专题教育培训,开展防中毒窒息事故应急演练;发生中毒窒息事故后,必须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严禁擅自或盲目施救。
二、火灾事故主要防控措施
(一)减少井下可燃物。新建和改扩建矿井要使用具备阻燃特性的动力线、照明线、输送带、风筒等设备设施,生产矿井要严格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金属非金属矿山禁止使用的设备及工艺目录(第一批)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3〕101号)要求。
(二)严格井下动火作业和用电管理。井下切割、焊接等动火作业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经矿长签字批准后实施;严禁在井下吸烟,严禁违规使用电器,严禁使用电炉、灯泡等进行防潮、烘烤、做饭和取暖。
(三)强化井下油品管理。井下各种油品必须单独存放在安全地点,并严密封盖,柴油设备或油压设备一旦出现漏油,要及时处理。四是完善井下消防系统。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地面和井下消防设施,并要有足够可用的消防用水;制定火灾事故现场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三、透水事故主要防控措施
(一)查清水害隐患。要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其他矿山、废弃矿井(露天开采废弃采场)、老采空区,本矿井积水区、含水层、岩溶带、地质构造等详细情况,并填绘矿区水文地质图;摸清矿井水与地下水、地表水和大气降水的水力关系,预判矿井透水的可能性。
(二)完善排水系统。要按照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建立排水系统,加强对排水设备的检修、维护,确保排水系统完好可靠。
(三)落实探放水制度。要健全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严格按照“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水害防治原则,落实“防、堵、疏、排、截”综合治理措施;水害隐患严重的矿山要成立防治水专门机构,配备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业探放水队伍,排水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四)强化应急保障。要不断完善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水文地质情况复杂的矿井要按照要求建设紧急避险设施,并配备满足抢险救灾必需的大功率水泵等排水设备;加强对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透水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提高作业人员应对透水事故的能力;严禁相邻矿井井下贯通,严禁开采隔水矿柱等各类保安矿柱。
四、爆炸事故主要防控措施
(一)确保爆破作业人员具备相应资格。从事爆破作业的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加强井下炸药库安全管理。井下炸药库的建设、通风、贮存量、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入库、保管、发放、值班值守和交接班等管理制度,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炸药库;严禁在井下炸药库30米以内的区域进行爆破作业,在距离炸药库30―100米区域内进行爆破时,禁止任何人在炸药库内停留。
(三)严格爆破器材安全管理。爆破材料必须用专车运送,严禁用电机车或铲运机运送爆破材料,严禁炸药、雷管同车运送,严禁在井口或井底停车场停放、分发爆破材料;井下工作面所用炸药、雷管应分别存放在加锁的专用爆破器材箱内,严禁乱扔乱放;爆破器材箱应放在顶板稳定、支护完整、无机械电器设备的地点,起爆时必须将爆破器材箱放置于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当班未使用完的爆破材料,必须在当班及时交回炸药库,不得丢弃或自行处理。
(四)规范爆破作业。矿山爆破工程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制定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必须严格按照作业规程进行打眼装药,严禁边打眼、边装药,边卸药、边装药,边联线、边装药;严禁用爆破方式破碎石块;小型露天矿山和小型露天采石场要聘用专业爆破队伍进行爆破作业;积极采用非电起爆技术,露天矿山在雷雨天气时,严禁爆破作业。
五、坠罐跑车事故主要防控措施
(一)确保操作人员具备相应资格。要建立健全提升运输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提升机司机、信号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二)确保提升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地下矿山必须使用已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提升运输设备,用于提升人员的竖井应优先选用多绳摩擦式提升机;限期淘汰非定型罐笼、φ1.2米以下(不含φ1.2米)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绞车、KJ、JKA、XKT型矿井提升机、JTK型矿用提升绞车,严禁使用带式制动器的提升绞车作为主提升设备。
(三)严格落实防坠罐跑车措施。罐笼、安全门、摇台(托台)、阻车器必须与提升机信号实现连锁,提升信号必须与提升机控制实现闭锁;提升矿车的斜井要设置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要设阻车器或挡车栏,斜井下部车场要设躲避硐室,倾角大于10°的斜井要设置轨道防滑装置,斜井人车要装设可靠的断绳保险器,每节车厢的断绳保险器应相互连结,各节车厢之间除连接装置外还应附挂保险链。
(四)强化检测检验和维护保养。提升机、提升绞车、罐笼、防坠器、斜井人车、斜井跑车防护装置、提升钢丝绳等主要提升装置,要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检验;严格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加强提升运输系统维护保养,加强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隐患要立即停用,及时整改,严防提升设备带病运转;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严禁超员、超载、超速提升人员和物料。
六、冒顶坍塌事故主要防控措施
(一)加强顶板管理。要落实顶板分级管理制度,确保井下检查井巷和采场顶帮稳定性、撬浮石、进行支护作业的人员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回采作业前,必须“敲帮问顶”,处理顶板和两帮的浮石,确认安全方准进行作业;处理浮石时,应停止其他妨碍处理浮石的作业,严禁在同一采场同时凿岩和处理浮石;发现冒顶预兆,应停止作业进行处理,发现大面积冒顶危险征兆,应立即通知井下人员撤离现场,并及时上报。
(二)强化地压和采空区管理。工程地质复杂、有严重地压活动,以及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地下矿山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必须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实时在线监测,发现大面积地压活动预兆,应立即停止作业,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地表塌陷区应设明显标志和栅栏,通往塌陷区的井巷应封闭,严禁人员进人塌陷区和采空区。
(三)大力推广充填采矿法。新建地下矿山首先要选用充填采矿法,不能采用的要经过设计单位或专家论证,并出具论证材料。
七、边坡垮塌事故主要防控措施
(一)必须采用分台阶分层开采。露天矿山必须遵循自上而下的开采顺序,分台阶开采,小型露天采石场不能采用台阶式开采的,必须自上而下分层顺序开采,并确保台阶(分层)参数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掏采,严禁在工作面形成伞檐、空洞。
(二)强化边坡安全检查。作业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检查,清除危岩和其他危险物体;对采场工作帮要每季度检查一次,高陡边坡要每月检查一次;对运输和行人的非工作帮,应定期进行安全稳定性检查,发现坍塌或滑落征兆,应立即停止采剥作业,撤出人员和设备。
(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查清开采境界内的废弃巷道、采空区和溶洞,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超前进行处理;节理、裂隙等地质构造发育、容易引起边坡垮塌事故的矿山,要采取人工加固措施治理边坡;大、中型矿山或边坡潜在危害性大的矿山,要建立健全边坡管理和检查制度,对边坡重点部位和有潜在滑坡危险的地段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每5年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一次检测和稳定性分析。
(四)加强监测监控。要根据最终边坡的稳定类型、分区特点确定监测级别,并建立边坡监测系统,对坡体表面和内部位移、地下水位动态、爆破震动等进行定点定期观测,对存在不稳定因素的最终边坡要长期监测。
(五)强化排土场安全管理。要严格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 2005―2005),加强排土场(废石场)安全管理,严禁在排土场捡拾矿石。
八、井喷失控和硫化氢中毒事故主要防控措施
(一)健全完善井控管理制度。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健全井控装置安装使用和保养、钻开油气层的申报和审批、防喷演习、坐岗观察、24小时值班、井喷事故逐级汇报、井控例会和井控检查等管理制度;与井控工作相关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监督人员必须经过井控培训,并取得井控操作证。
(二)严格按设计施工。钻井和井下作业的地质设计、工程设计应当有井控管理的针对性内容,施工过程中,应当按设计要求安装井控装置,并按规定进行安装、试压、使用和管理。
(三)强化井控安全措施。钻开油气层前的检查验收应当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并落实技术交底、防井喷和防硫化氢演习(含硫地区钻井)、压井液和堵漏材料储备、井控装备试压等准备工作;钻井过程中的测井、固井、下套管、中途测试等井筒服务作业,井下作业过程中的射孔、诱喷、冲砂、钻磨、测试、替喷等施工作业必须明确井控要求,施工方案必须符合有关技术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井喷失控应急预案,并明确关井程序和处置措施。
(四)落实硫化氢防护措施。在含硫化氢地层实施钻井和井下作业,要使用适合含硫化氢地层的钻井液,所用材料及设备必须满足防硫化氢要求,射孔作业、泵注、酸化压裂等特殊作业要落实硫化氢防护措施;含硫化氢天然气集输管道应当合理设置紧急截断阀;在含硫化氢环境中作业必须制定防硫化氢应急预案,预案中应当明确油气井点火程序和决策人。